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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索 引 号:014109613/2022-0001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2-05-07 公开日期:2022-05-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关于《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地方性法规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市司法局进行审查。为保障该立法项目的科学性、民主性,市司法局严格按照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共收到书面反馈函8份,各类建议意见146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

(一)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在市政府和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并提供邮箱、电话等联系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2022年4月下旬,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书面征求了工业企业、监测单位、环保企业、污水处理企业、物业管理公司、河道养护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三)2022年5月6日,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政府法律顾问、水生态环境保护专家以及立法咨询专家就《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论证。

二、公众意见概述、采纳情况及理由

在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建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作为立法依据

归纳意见:常州市全域处于长江流域,在制定水生态环境立法时,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作为重要的上位法依据。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支流干流的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和绿色发展均有详细规定,本市水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基础进行细化和补充。

(二)建议增加河湖的清淤疏浚条款

归纳意见:《条例(草案)》对于河湖的生态水位管控、水系连通和岸线生态化改造都有具体规定,但是没有专设一条规定对河湖的淤积进行处理,建议增加此类条款。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对河湖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在恢复河湖生态的基础上开展。增加清淤疏浚的规定明确了河湖保护的基本要求,使《条例(草案)》对河湖生态保护体系更完整。

(三)关于蓝藻治理措施

归纳意见:《条例(草案)》中对蓝藻治理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细化现有规定中提及的各项要求,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条例(草案)》的表述是我市蓝藻治理经验的总结提炼,具有高度概括性,《条例(草案)》将明确对太湖、长荡湖和滆湖的蓝藻进行治理,列明具体防治措施。

(四)要求增加企业向污水处理设施偷排、超排的法律责任

归纳意见:存在工业企业偷排、超排工业废水的情况,对污水处理厂造成了冲击,建议增加法律责任。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已经明确了排水户偷排、超排的法律责任。《条例》对上位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

(五)要求增加水产养殖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归纳意见:水产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建议补充具体措施,增强可操作性。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条例(草案)》现有的表述过于原则,将补充切实可行的养殖尾水治理措施,推进水产养殖用药减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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