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考核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0日
常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考核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市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提高运行质量,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促进产学研结合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11〕3号)和《常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常人社发〔2014〕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评估办法。
一、考核评估目的
1、鼓励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积极招聘博士后人员,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发挥设站单位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科研成果开发中的作用。
2、通过对设站单位运行中各环节的考核评估,总结和查找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以考评促进步,以考评促整改,提高设站单位工作运行质量。
3、通过考核评估,使设站单位明确工作导向和定位,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建立设站单位激励和淘汰机制。
二、考核评估范围
全市所有经批准成立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含分基地)。
当年新获批的设站单位不列入考核评估范围。
三、考核评估内容
(一)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设站单位应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博士后发展计划、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站的重要工作。办公室主任应由一名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2、设站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展要求和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办法应包括组织管理、博士后招收、博士后进出站管理、科研管理、经费管理、工资福利待遇、学术交流、考核奖惩等内容,同时能较好地落实执行。
(二)博士后招收及与流动站合作情况
1、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订博士后招收计划,并及时在江苏省博士后网指定区域更新相关内容。积极主动加强与高校流动站合作,采取多方位的招收措施。设站单位空站时间不得超过1年。
2、设站单位与流动站履行招收培养协议情况良好,招收博士后进站工作取得成效。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执行情况
1、博士后进站执行科研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水平情况、开题报告完成情况、对博士后组织的中期考核情况、课题研发进展情况等。
2、设站单位应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做好年度科研经费预算,并保证工作经费到位,确保科研项目正常开展。
(四)后勤保障情况
1、设站单位除应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研究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外,还应根据项目情况为博士后配备工作小组或助手。
2、设站单位应鼓励、帮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申报各类科研项目资助(中国博士后项目资助基金、省博士计划、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等),并争取相应立项。
3、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提供相应的待遇(包括薪酬、住房、各类社会保险等),协助做好职称申报、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服务工作。
四、考核评估方式
1、考核评估采用积分制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目30分,两者相加为最终考核得分。
2、设站单位对照考核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工作,按照考核要求填写考核表,切实做好自评工作,并做好复评考核准备工作。
3、各辖市、区人社局负责具体考核评估工作布置、自评表和相关材料回收、自评材料核实等工作。
4、根据设站单位自评情况,市人社局将会同各辖市、区人社局对设站单位进行复评考核,主要采取实地考察、查看材料、听取汇报和辖市、区互评等形式进行。复评考核结束后,市人社局根据考核情况公布考核评估结果。
五、考核评估结果
1、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75分为合格,75分以上为良好。
2、考核评估优秀数额为设站单位总数的20%左右,优秀等级在考核评估达到良好等级的设站单位中择优确定。优秀等级的设站单位一般应有2名以上在站博士后,其它方面业绩突出,有1名在站博士后的设站单位也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3、对考核评估优秀的设站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经费5万元。
4、批准设站的次年内仍未招收博士后进站的设站单位,当年度考核评估为不合格。
5、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设站单位予以通报,督促其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没有招收博士后的设站单位,提请上级部门予以撤销。
六、其它
1、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载体,各辖市、区人社局及设站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考核评估工作作为博士后工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2、设站单位要根据考核评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检查、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考核评估评分表 2.考核评估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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