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041001-20230005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行罚〔2023〕5号
单位名称:溧阳市鑫达织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39584307T
法定代表人:黄秀浩
单位地址:溧阳市正昌路16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月6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6年5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超过三年未重新备案;你单位未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我局于2023年2月3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2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6日、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
2、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3、现场检查照片证据1份;
4、溧阳市鑫达织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溧阳市鑫达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接待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
6、溧阳市鑫达织造有限公司2016年5月《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分)复印件和2016年5月31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复印件各1份;
7、溧阳市鑫达织造有限公司地理位置材料1份;
8、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23〕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9、环境信访平台查询结果1份;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超过三年未重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你单位未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及第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5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至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根据本案情节与后果,对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表14通用裁量表”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肆仟叁佰贰拾贰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罚没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缴纳,收款人:常州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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