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号总第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常州市审计局自2017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对2016年度常州市级城市长效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2016年度市级城市长效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长效资金”)预算安排64,500万元,实际下拨61,834.37万元,市财政结余2,665.63万元。主要由天宁、钟楼两个区以及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和市卫计委(市爱卫办)等单位管理使用,涉及对日常保洁、道路容貌、生态绿道、城市交通、市区河道等13个方面的管理和考核。
审计结果表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筹集资金,努力保障长效管理投入;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以及各区、镇、街道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效果。长效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工作的开展,促进市容市貌、城区环境不断改善和提升,社会影响、群众满意度不断扩大和提高,在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森林城市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审计结果也反映,市本级部门及下属单位在长效资金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编制不科学。一是长效资金预算中,存在人员经费和一般办公经费、事业发展经费和专项项目经费混用现象,其中部分单位在长效资金中安排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一般性支出合计2,798.79万元;二是部分单位项目预算编制不准确,市水利局重点工程“畅流活水”项目300万元和市河道湖泊管理处的北塘河、白荡河清淤工程990万元年初未编入预算,市河道湖泊管理处预算编制泵站电费970万元,实际电费支出仅199万元,市长江堤防工程管理处由于以往年度结余较多而导致当年预算编制的300万元泵站运行经费仅使用10万元、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在部门预算与长效资金预算中交叉安排公用经费148.5万元(实际使用128.72万元)。
(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一是部分支出不符合长效资金用途,市防洪工程管理处列支河道枢纽清污机改造工程款53万元;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支付雪堰镇维稳费80万元;市环境卫生综合处置中心和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支付环卫行业会费各2万元;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列支本单位大楼自2001年建成以来的运行电费。二是个别单位多获取或使用资金,市红梅公园管理处多获取长效资金84万元;市绿化指导站多支付应急抢险预留金72.21万元。三是违规列支奖金补贴,安排社会化用工奖励36万元。四是专项资金结余未及时清理上缴,2016年,市城管局下拨钟楼区、天宁区城管局市容整治和店招店牌整治经费共45万元,截至审计日相关单位账面共有38万元尚未使用;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与中铁建常州分公司等单位的电费结算差额形成结余12.47万元;市铁路建设处2016年长效资金结余118.52万元(其中不需支付93万元)。
(三)部分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政策不到位。审计抽查发现17个项目(合计1,255.33万元)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2014年,市绿化指导站通过设置限制性条件,使得市红梅公园管理处以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获得紫荆公园养护服务项目,总金额730万元。之后,市红梅公园管理处又将其中42.02%的日常保洁保安和维修业务发包给常州江南中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中获取差价79.01万元。
三、审计建议
(一)研究和制定长效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调研,结合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工作实际,根据市、区不同的操作和管理模式,制定长效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二)改进和完善长效资金预算管理。各主管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编制部门预算;同时,指导下属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或参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长效资金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规范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来源和列支渠道,严格执行预算相关规定。
(三)加强对长效资金的监督和考核。市财政和政府采购机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防范资金使用中的各种风险;对明确使用长效资金的专项工程和项目,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常州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各被审计单位高度重视审计意见,目前相关问题正在整改落实中。
常州市审计局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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