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对常州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208号的答复
索 引 号:MB1681397/2023-001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市监复〔2023〕42号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2023-05-15 公开日期:2023-05-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对常州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208号的答复
关于对常州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208号的答复

崔明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类自动售货机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食品类自动售货机属于食品经营的一种模式,是生活中常见的便民服务设施,结合您对食品类自动售货机管理的建议,我们将持续开展相关工作,加强监督和管理。

一、严格食品经营许可

按照《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的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专门设置了食品自动售货商,对食品类自动售货机经营者进行许可,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自动售货商实施备案。目前,全市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食品自动售货商有68家。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过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时发放告知书,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教育培训等方式,督促食品自动售货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员,主动在投放的食品自动售货机上清晰公示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售货服务及投诉电话号码,按要求落实所售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留存相关台账记录,定期检查食品自动售货机运行及卫生状况,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加强临期食品管理,集中存放并醒目提示;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三、严格日常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

目前,我市食品类自动售货机在城区公共区域的投放量逐渐减少,大多数食品类自动售货机已按照“减量化”、“室内化”的原则进入到商业综合体、医院、超市、旅游景区、商务楼等场所进行室内经营,相关部门将协同配合,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49号令)等规定,对食品自动售货商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按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确定检查频次,加强对食品自动售货商的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情况六个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经营者及时整改;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将食品类自动售货机归为城市家具类管理,对食品类自动售货机按照3个方面要求加强日常管理:一是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二是兼顾实用性和观赏性;三是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签发人:吴小华

经办人:卞伟、胡漪明

联系电话:0519-88588155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