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奕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出的持续提升停车服务议案建议的提案收悉,停车工作事关百姓切身利益,您的提案对于推进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23年6月,常州市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住建局调整到城管局,为有效缓解“停车难”“乱停车”问题,市停车办积极谋划总体思路,完善制定规章制度,切实让利广大群众。2023年,我市先后出台《关于调整常州市主城区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长和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常州市主城区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配套设施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范围涉及免费停放时间的延长、新能源汽车优惠、收费模式以15分钟为记费周期、24小时连续停放收费普遍下降,各型停车场收费标准降幅从20%到91%不等,社会反响良好。今年,我局制定《常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作为我市停车设施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指导全市停车管理工作。同时,持续推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共享,充分挖掘内部停车资源,在节假日、双休日对外开放共享,加强夜间临时停车路段和校园周边停车资源实行分时段限时免费停放,有效解决重点区域停车难问题,切实提升停车服务水平。
二、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查处停车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我局将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督局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停车办针对停车矛盾突出区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打出未经批准私自圈地设置停车设施进行收费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公示、在标价外加收停车服务费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违规停车行为查处力度,通过违停贴单、监控抓拍、记录处罚等手段,不断完善“城管+交警”联合执法机制。
下一步,我局协调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对2023年停车收费政策调整实施以来的落实情况开展日常督查,并结合重大节点开展停车设施专项整治,加大对停车收费日常联合监管力度,坚持以整治促规范,以规范促提升,全面提高公共停车长效管理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规范住宅小区的停车收费问题
我局将联合相关职能单位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秩序。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普通住宅小区停车费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停车收费应由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通过合同协商来确定,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于小区周边商铺前的区域设置停车设施的,应根据建筑规划用地要求实施,对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退红线区域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征得全体业主三分二投票的基础上,需有五分之四通过,方可设置停车设施,并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于退红线区域所设停车设施涉及市政设施的范围,则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
下一步,我局将牵头市住建局,督促属地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落实《关于调整常州市主城区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长和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常州市主城区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积极推进阳光物业平台建设,接受全体业主监督;会同市发改、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老旧小区停车场设置开展联合办公,加强备案、收费登记;对于私划停车位并进行收费、未经物业同意将停车场外包等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坚决取缔不合规停车设施,推进停车场规范运营。
(三)全面整治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划设和收费
截至目前,我市设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共计51173个,免费停车泊位44640个,占比87%。我局将协调公安加强路内停车规划谋划、平衡周边居民刚性停车需求,合理利用道路,灵活设置错时、夜间、即停即走等分时段泊位,建立路内泊位公示制度,规范路内停车收费标准,完善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综合运用现场查处、执法车摄录、监控抓拍等措施和智能检测方法,加大对违法占用道路停车行为的查处力度。
下一步,公安交通部门将会同市城管、资规、住建等部门,结合“532”发展战略“交通畅行”重点项目建设,定期组织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周边停车需求变化,将视情增加、减少、或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泊位。
(四)鼓励引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合理定价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停车服务秩序,针对群众集中反映停车收费较高的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如:商业综合体、办公写字楼、超市周边的停车场等,我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开展走访、提醒、约谈工作,鼓励引导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参照周边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合理调整计费结构、收费标准、合理定价,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做到重民意、凝民心、便民利,让城市发展彰显温度、更具活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今后也希望您能继续关心、支持停车管理相关工作,欢迎您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分管领导:司洪庆
经 办 人:夏明福
联系电话:85682938
(注:上述个人信息由于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对外公布。)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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