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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96/2023-0013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科发〔2023〕158号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2023-10-19 公开日期:2023-10-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科发〔2023〕158号

各辖市(区)人才办、科技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龙城英才计划”2023升级版的通知》(常人才〔2023〕2号),进一步加大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现将《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常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9日

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龙城英才计划”2023升级版的通知》(常人才〔2023〕2号)要求,加快领军型创新人才的引进培育,推动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全面强化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激发全市创新创业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为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 系列引才计划之一,以市、辖市(区)联动,属地化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类别及对象

第三条  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按照分类支持的原则,分为A、B、C、D、E五个类别。A类重点支持企业高薪酬人才,B类重点支持企业青年潜力人才,C类支持企业全职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D类支持基础研究人才,E类为创新平台拨投联动项目。

第四条  A类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需为在我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我市十大产业链重点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并有2名以上非股东(全职员工股权激励的除外)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2.创新人才从省外、海外引进,具有博士学位;

3.截至上年度末,有4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后1年)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4.申报人应为申报年度前两年内来苏工作;

5.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或者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研发核心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业内影响大;

6.申报人需为申报单位全职引进,主要从事科研或与科研相关工作,引进后能连续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

7.从到申报单位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薪酬月均不低于3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

第五条  B类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需为在我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我市十大产业链重点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并有2名以上非股东(全职员工股权激励的除外)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2.创新人才从省外、海外引进,具有博士学位;

3.截至上年度末,有4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后1年)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4.申报人应为申报年度前两年内来苏工作,年龄不超过34周岁;

5.理论知识和专业基础扎实,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

6.申报人需为申报单位全职引进,主要从事科研或与科研相关工作,引进后能连续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

7.从到申报单位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薪酬月均不低于1.5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

第六条  C类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需为在我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我市十大产业链重点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并有2名以上非股东(全职员工股权激励的除外)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2.创新人才从省外、海外引进,一般具有博士学位;

3.截至上年度末,有4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后1年)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4.申报人应为申报年度前两年内来苏工作;

5.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工作业绩突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6.优先支持申报企业全职引进的人才。来自国内其他省区市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可作为柔性人才引进,须为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对象,并提供派出单位或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到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的证明;

7.从到申报单位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薪酬月均不低于1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

第七条 D类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需为在我市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2.创新人才为从市外引进的青年人才(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

3.申报人应为申报年度前两年内来常工作;

4.引进后能连续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

5.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基础研究或应用型基础研究或相关工作。

第八条 E类申报条件如下:

1.支持对象为我市重大创新平台内孵化的,从事原始创新类科技项目研发的创新人才和团队;该项目由创新平台组织实施,申报依托的原始创新类项目已获得所在创新平台“拨投结合”支持。

2.创新平台建立有拨转投工作机制,在一定条件下创新平台对该项目的无偿资助可转化为股权。

3.项目市场化为项目领军人才或团队、创新平台运营主体及其他参与方以该项目为主营业务共同出资成立企业,由项目领军人才或团队持股,创新平台占有一定比例股份。

第九条  申报人自主选择申报类型。申报A类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根据申报人才基本条件,自动调整到B或C类评选;申报B类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根据申报人才基本条件,自动调整到C类评选。A、B、C、D各类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十条  获得过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战略人才项目资助的,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已资助过的人才,获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战略人才项目入选的,在原资助基础上补足至对应的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拟组建申报省“双创计划”团队类领军人才。

第十二条  鼓励我市单位引进和培养博士后人才,我市企业引进的博士后人才根据其实际条件可申报A、B、C、E类项目;非企业单位引进和培养的博士后人才可申报D、E类项目。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三条  常州市科技局每年分批次发布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A、B、C、D类的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经组织申报、受理、评审等程序后,择优立项支持。

第十四条  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的申报组织、材料审核和推荐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申报单位所在辖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A、B、C、D类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经所在辖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常州市科技局负责A、B、C、D类项目受理审核和评审。A、B、C类评审标准对接“省双创计划”评审标准,由基础条件得分和答辩评审得分综合加权计算最终评审得分;D类采取线上专家评审的方式。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制定立项建议方案,报市委人才办审定通过后,发文立项。

第十六条  E类项目常年申报,申报主体为各创新平台。各创新平台向所在辖市(区)委人才办、科技局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报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将委托指定的政府投资机构进行评价,并给出支持建议,提交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给予拨投联动资金支持。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七条  对获得立项的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给予资助(除E类外,溧阳市项目资金由溧阳市承担),其中领军型创新人才A类,给予50万元资助;B类给予40万元资助;C类给予30万元资助;D类给予5万元—10万元资助;E类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协同资金支持,如该项目在创新平台实现拨投联动的,前期资助资金参照该平台拨投联动机制转为公司股份,由指定政府投资机构入股。

鼓励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资助政策。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A、B、C、D类的实施与管理原则上参照《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常科发〔2021〕20号)执行。溧阳市下达立项文件后由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考核等后期管理工作。E类项目的拨转投由指定的政府投资机构负责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引进的人才或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地党委人才办、科技局联合报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申请撤销或终止该项目,并退回相关资助资金。

(一)人才在项目入选后十八个月内离职离岗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注销、搬离,或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团队)引进培育项目实施办法》(常科发〔2023〕15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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