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庄锡锋,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群众,居民身份证号:3204021970********,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0710123968,住址:常州市**花园**甲**室。
经查明:2017年至2018年,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庄锡峰律师利用常州市新区法院民一庭原庭长陈洪的职务便利,请托陈洪在相关案件上谋取利益,先后3次给予陈洪烟卡,合计价值人民币17830元。
上述事实,由本局调查人员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江苏省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庄锡锋律师向法官行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庄锡锋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主动交代问题和配合案件调查,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庄锡锋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司法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司法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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