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教育局、科技局、文体广电和旅游(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经开区教育和文体旅局、科技金融局:
为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黑白名单”发布工作,特制订《常州市校外培训“黑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校外培训“黑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常州市体育局
2024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校外培训“黑白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开展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机构或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坚持合法公正。黑白名单信息的收集、记录、发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实施管理。
第四条 坚持分级管理。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负责市校外培训黑白名单统筹、监督、指导工作;各辖市(区)教育、科技、文广旅、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校外培训黑白名单认定、动态管理、结果运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坚持动态管理。校外培训黑白名单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第六条 坚持奖惩结合。将校外培训黑白名单认定结果与开展培训服务、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挂钩,与信用管理、年检有效衔接。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列入“白名单”。
(一)已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
(二)持有属地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三)已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设资金监管专户,并入驻“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现培训预收费资金监管和上架全部培训课程;家长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交纳培训费用正常化。
(四)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
(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其它相关要求。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个人,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后责令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单”。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或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培训的。
(五)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期组织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六)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七)学科类培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的。
(八)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
(九)学科类培训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
(十)培训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的。
(十一)出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列12项情形的;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和违规选用境外教材的。
(十二)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与在职中小学教师合作招生、有偿招生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诱导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
(十四)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开展培训活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的。
(十五)机构从业人员出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所列11项情形的。
(十六)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机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超过5000元的。
(十七)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强行集资,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的。
(十八)未使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行全流程监管,培训预收费未纳入平台监管,采取“体外循环”方式收取培训费用的。
(十九)不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退费事宜的。
(二十)在培训服务合同中设置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格式条款的。
(二十一)办学场所的消防、建筑、环保、卫生等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十二)非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骚扰性招生行为的。
(二十三)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的。
(二十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二十五)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的。
(二十六)炒作考试押题、猜题话题,引导、误导、质疑考试内容、难度、命题范围等的。
(二十七)以任何形式宣传炒作“考试状元”“高分考生”“考试喜报”“上线率”等考试成绩及排名有关事项的。
(二十八)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违规开展商业广告活动的。
(二十九)泄露家长和学生信息的。
(三十)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经有关部门查核属实的,列入“黑名单”。
(一)未经许可擅自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审核意见书)的。
(三)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件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的。
(五)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和举办者等许可范围的。
(六)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
(七)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办学场所的房屋、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九)被相关行政部门处以责令停止招收学员、责令停止举办、吊销许可证件或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十)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列入“白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第八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时移出“白名单”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不列入“黑名单”;整改期满完成整改的重新列入“白名单”,整改期满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存在第九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时列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 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完成整改且整改后3个月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移出“黑名单”。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列入“白名单”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其有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上年度列入“黑名单”的培训机构,年检时完成整改的,年检结论定为基本合格;年检时未完成整改的,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辖市(区)教育、科技、文广旅、体育等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列入“黑名单”机构或个人及时进行查处,对职权范围外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辖市(区)教育、科技、文广旅、体育行政部门定期会商,根据“白名单”“黑名单”认定、移出条件,提出拟列入、移出“白名单”“黑名单”机构或个人名单。
第十五条 辖市(区)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向拟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告知被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关机构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辖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陈述申辩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拟列入“白名单”“黑名单”及拟移出“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及异议不成立的,由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在“常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查询平台”(
https://jyjyw.changzhou.gov.cn/pxjgxt/#/home)发布。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教育、科技、文广旅和体育等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对主管培训机构加强全覆盖、全过程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整改期间的机构或个人加强监管,指导、督促其及时完成问题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旅局和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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