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处室:
《常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审计局
2012年12月3日
常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界定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理机构(法制综合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直接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
第四条 为便于审理工作的开展,审理人员应提前介入及时了解审计项目情况,参加审计组审计情况汇报会议。
第五条 审计项目审理在审计组完成审计程序,代拟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并经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进行。业务部门复核修改后,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部门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具体为:
(一)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
(五)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六)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审计组讨论记录;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非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有关材料。
对于业务部门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理机构应退回,要求业务部门补充完整。
第六条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实施的过程和结果,主要审理以下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八条 审理人员应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审理结束后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中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记入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记录中,并记入年终质量考核。
第九条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修改;
(三)遇有争议或者涉及重大事项的,法制综合处应当提请审计机关召开审计业务审理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审议事项及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本条所称的争议事项或重大事项,是指下列情况:
1.省以上条线审计项目;
2.市委市政府交办审计项目;
3.独立型绩效审计项目;
4.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重点事项;
5.本级及下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的重点事项;
6.政府重点工程(投资)审计项目的重大事项;
7.重大经济案件、审计发现的案件线索、群众举报线索、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检查情况;
8.需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9.审计处罚金额达到审计听证规定以上的项目;
10.局领导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事项。
(四)审计业务审理会议由法制综合处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为局主要负责人、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总审计师、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主审、审理机构负责人、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五)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对法制综合处审理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及时反馈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审理机构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十三条 审理时间一般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业务部门补充审计证据的时间不包括在审理时间内。
第十四条 审计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三)未按审计准则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四)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七)因审计报告内容失实导致审计公告引起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九)其它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对于审计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不因审理而减轻或免除。
第十七条 审理情况及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审计局法制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审理意见书
2.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
附件1 审理意见书
20**年第**号
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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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组长(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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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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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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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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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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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报告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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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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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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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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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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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 审理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
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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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意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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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所在部门采纳审理意见的具体情况;无法采纳或不采纳审理意见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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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组长(主审):
年 月 日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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