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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外省入苏生猪调运监管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23-002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办发〔2023〕113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23-12-27 公开日期:2023-12-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调整外省入苏生猪调运监管措施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执行。
关于调整外省入苏生猪调运监管措施的通知
常农办发〔2023〕113号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为进一步做好入苏生猪调运监管工作,保障区域内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市场供应稳定,根据东部区联防办《关于协助东部区实施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管理的函》要求,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外省入苏生猪调运监管措施的通知》(苏农办牧〔2023〕20号),明确江苏省继续实施跨大区生猪“点对点”调运管理,并进一步优化调整了入苏生猪调运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入苏生猪调运要求。调入东部区之外生猪养殖的,除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生猪外,超过30公斤的商品猪禁止调入省内育肥;调入东部区之外生猪屠宰的,其生猪养殖企业应具备东部区联防办《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相关条件,经养殖企业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报我市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登记取得“点对点”调运登记资格后,方可调运至我市输入地定点屠宰企业。所有省外入苏生猪应凭检疫合格证明、畜禽耳标、已备案的运输车辆及个人,经江苏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消毒、签章后方可进入。

二、有序开展生猪“点对点”调运登记。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东部区外生猪“点对点”调运登记工作调整为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各辖区内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要求做好“点对点”调运登记工作,对东部区外生猪养殖企业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和《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入苏生猪点对点调运信息汇总表(附件2)格式及时予以登记,并于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将以上新增调运信息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报市,由市级统一报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省级将汇总的登记信息公布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卫生监督专题专栏供各地查询。此前已经取得江苏省“点对点”调运登记资格的省外生猪养殖企业向我市同一生猪屠宰企业再次“点对点”调运生猪的,无须重新登记。请各地于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负责“点对点”调运登记的县级工作人员联系表(附件3)报市。

三、严格入苏生猪监督。各地要指导辖区内生猪养殖、屠宰企业等主体引入省外生猪须经江苏省际指定通道入苏,严格落实落地报告制度,督促生猪屠宰企业不得接收未经“点对点”调运登记的东部区外生猪,并及时回收《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把好入苏生猪落地关,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溧阳市要加强省际社渚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规范化运行管理,严格经检查站入苏生猪的检查、消毒工作,查验生猪检疫合格证明、畜禽耳标、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对东部区外屠宰用生猪,注意查验“点对点”调运登记资格及《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情况,切实把好入苏生猪检查关。

本通知印发后,此前有关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措施、入苏生猪调运监管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严宏祥,0519-80667982。

附件:1. 东部区联防办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管理实施细则

          2. 入苏生猪点对点调运信息汇总表

          3. 县级调运登记工作人员联系表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东部区联防办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协调,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机制,调入东部区屠宰用生猪按照“统一标准、区域管理、统一发布、动态调整”原则实行调运管理,保障区域内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市场供应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跨大区“点对点”调运管理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实施时间:2023年12月1日开始至2025年11月30日。

(二)实施区域:东部区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五省。

(三)调运管理范围:除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生猪外,东部区之外超过30公斤的商品猪禁止调入东部区育肥,需进入东部区屠宰用生猪,其养殖企业经登记后方可调运至东部区内定点屠宰企业。

二、调运条件

(一)东部区外申请生猪“点对点”调运的养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

2.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 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录入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养殖档案规范;

4. 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

5. 落实强制免疫要求,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二)东部区内接收“点对点”调运生猪的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在中国兽医网公布的生猪屠宰企业;

2. 取得有效期内《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三、调运方式

(一)东部区外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应备齐本企业和东部区接收屠宰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填写《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登记。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汇总相关登记信息,更新公布。东部区各省每月将辖区内登记的企业信息资料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

(二)已通过国家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评估的养殖企业,向东部区调入生猪时,无需填写《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随货附带农业农村部公布其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的公告即可。

(三)东部区外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经登记后方可调入,如更换接收企业需重新登记。每次调运需填写《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经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后,随货同行。

(四)同一调出企业向同一接收企业再次“点对点”调运生猪无须再次登记。

四、供东部区生猪调运要求

(一)东部区不接收大区外非“点对点”调运管理的生猪(种猪、仔猪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除外),对违规进入的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依法依规处置,并将调运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

(二)向东部区调运生猪,需经由大区内指定通道签章后进入。

(三)东部区各省根据需要实施抽检。

(四)经陆路运输的不得途经疫情县区。

五、附则

(一)畅通合格的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生猪产品跨大区调运。

(二)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规程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对符合条件、依法合规调运的生猪,不得拒绝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本细则可根据疫情防控和稳产保供情况适时调整。

表一

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县(市、区)

申报企业全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联系方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码



畜禽养殖代码



养殖规模

上年出栏生猪      头;当前存栏基础母猪      头。

过去三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是  □否

过去三年内是否出现强制免疫抗体水平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情形

□是  □否

是否具备非洲猪瘟

PCR检测条件

□是       □否

东部区接收

企业全称



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法人(负责人)签字















申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表二

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

         编号:

申请企业全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计划调运时间



数量(头)



生猪运输车辆

车牌号



接收屠宰企业名称



联系人



接收屠宰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承诺:调出生猪已按要求登记,使用的生猪运输车辆已备案并符合运输要求,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调运单位法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 申请企业为输出地拟调出生猪的养殖企业。

      2. 编号共11位数字,由“8位数当天年月日”+“3位数字顺序号”组成;

      3.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企业留存,一份随货同行备查,最后交输入地屠宰企业留存。

附件2

入苏生猪点对点调运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县级审核单位公章):    

                       填表人员及联系方式:

申报企业所在省份

申报企业全称

企业

地址

联系

方式

接收屠宰企业1

登记时间

(格式2023/01/09)

接收屠宰企业2

登记时间

(格式2023/01/09)

















































附件3

县级调运登记工作人员联系表

姓 名

单 位

联系方式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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