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技工院校,各有关企业:
现将《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
办法》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9月11日
附件
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以培养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根据《常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常发〔2010〕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从技工院校和企业中产生,具有一定的高技能人才研究开发能力,能够面向社会公众或企业职工正常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可以承担全市相关职业(工种)的师资培训任务,社会诚信度高,培训成效显著。
第三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申报、考核评估并公布一次,并从考核评估合格的基地中遴选3个基地作为市级示范基地。被评为市级示范基地的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第四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最高管理层重视、支持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各项经费保障满足教学需要、供给及时到位。
(二)具备良好的基础条件。培训特色鲜明,示范作用好;师资队伍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激励机制健全;培训场所、实训设备、实训工位能够满足学员实训需要。院校基地的在校生人数在15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班以上的学生要达到在校生数15%以上。企业基地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且技能岗位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人数的50%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占本企业技能岗位职工人数的20%以上。
(三)具有优良的培训业绩。院校基地每年面向社会和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短期培训,年取证数不少于300人。企业基地每年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年取证数不少于50人,且每年为技工院校培训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5人。
(四)具备较强的培训管理能力。各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齐全、规范,执行严格;培训目标明确,课程设置合理,技能操作重点突出,培训质量稳定,经培训后参加高级工以上鉴定的一次性通过率不低于70%。
(五)具有较强的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研究能力。技工院校每年能够完成1个职业(工种)的市级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研究报告,预测研究报告符合常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并在市内同类项目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能够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订各职业(工种)的初、中、高级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和队伍建设规划,并每年组织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 院校培养示范基地要深入推进校企合作。
(一)推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模式,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与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学生实习方案;与企业共建学生实习基地,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担任指导教师;承担企业研发项目,支持教师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提升合作成效。
(二)扩大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规模。院校基地要牢固树立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服务的观念,制定面向社会和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工作计划,充分利用院校培训资源优势,根据在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特点,通过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弹性学制、学分制等多种方式,不断扩大高技能人才培训规模。
(三)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注重开发一体化教学课程,从岗位需求出发,确定专业方向,按照工作任务的逻辑关系设计课程内容和课程体系,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结合。加强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在招聘、使用、待遇等方面对一体化教师给予倾斜,支持骨干教师参加脱产、半脱产以及业余提高培训,支持教师定期到企业参加生产实践,参与企业技术改革等活动。建设一体化教室,打破理论课与实践课地点分离的传统授课模式,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训练能够穿插进行,增强学生的直观体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 企业培养示范基地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力度,使高技能人才在技术工人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
(一)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要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制定包括培训形式、培训时间、保障措施、研修成果、研修考核等内容的具体办法,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要建立技能带头人制度,在关键岗位设立“首席技师”或者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建立名师带徒制度,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可采取双向选择或组织指定的方式,通过师傅在生产岗位上的“传、帮、带”,提高中青年技术工人的技能水平、创新能力和职业素质。
(二)推进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要成立专门的高技能人才评价组织机构,制定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要充分利用自有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组织开展鉴定评价,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采取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能力。对通过技能竞赛产生的掌握高超技能的骨干,可不受学历、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评价。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办法,规范聘任标准和工作程序,按照公开透明、评聘分离的原则,经公示后在核定范围内予以聘任,并落实相关待遇。要制定完善与能力业绩挂钩的企业工资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在岗位测评和确定岗位薪酬时,充分考虑技能因素,逐步增加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制定对关键技术岗位高技能人才在培训、休假、出国进修、健康体检等方面的鼓励办法。推行高技能人才与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申报考核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申报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候选单位)由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上报。
(一)候选单位向所在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和相应年度新增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表。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上报经审核盖章的《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和相应年度新增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表。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公示当年候选单位名单,并进入跟踪考核程序。
(四)依据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候选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将取证人员花名册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业绩考核的原始资料之一。
(五)在跟踪考核的基础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细则》(另行制订)组织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
第八条 凡获得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所需经费:市区由市财政局从统筹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金坛、溧阳、武进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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