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市工伤康复工作水平,合理布局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满足我市工伤职工不断增长的康复需要,根据《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试行)》(苏人社发〔2018〕3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96号)等文件规定,拟于“十四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增设3—5家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请全市范围内有从事工伤康复工作意愿的医疗机构,结合自身临床规模、技术能力、设施仪器等康复医疗条件,对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向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配合做好后续的资格确定评估和协议签订等工作。
附件1.《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试行)》(苏人社发〔2018〕306号)
附件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96号)
联系人:杨先生,电话85588975
林女士,电话86811105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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