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文体局(社会事业局)、文联,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丰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供给,培育文化体育市场,提高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水平和效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常州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 市文广新局
市体育局 市文联
2016年4月14日
附件
常州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丰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水平和效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28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3〕6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实施意见》(常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公益性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 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培育、科学规划、公开公正、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购买公共文化体育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市级党政机关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主体包括:
(一)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
(二)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七条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优秀传统文化、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公益性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公共文化体育管理服务;
(七)其他需要购买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第八条 政府根据公共文化体育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制订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指导性目录,购买主体根据指导性目录制订年度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具体目录清单,明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具体项目和具体要求,并在网上进行公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2016-2020)》包括: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美术作品的创作、展览与宣传
(三)公益性文物、自然标本展览与宣传
(四)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五)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发行与推介导读
(六)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七)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八)全民健身新优项目创编和推广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含舞台艺术、美术)的组织与承办
(二)高雅艺术进校园、进军营、下基层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和高雅艺术的商业演出中低价场次或门票安排
(三)公益性电影放映、戏曲演出、图书赠送的组织与承办
(四)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六)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的组织与承办
(八)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重要文化遗产实物、史料的征收和征集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分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影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全民阅读数字服务平台、地面数字广播电视和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营、管理和接收设备的维护维修,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的维修及售后技术服务,广播电视监测设备的维护维修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博物馆、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等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阅报栏(屏)、书报亭等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九)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十)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公益性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社会阅读组织、民办阅读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公共文化体育管理服务
(一)公共政策、规划、法规、标准及重大课题研究
(二)公共文化体育事项第三方评估、监督
(三)公共文化体育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
(四)公共文化体育重大事项决策咨询、项目评审
(五)公共文化体育资料的收集和统计分析
(六)公共文化体育信息系统建设、升级、运行及维护
(七)文化作品登记等版权公共服务
(八)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人才的培训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管理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方式可分为政府采购、直接资助和项目申请
(一)对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购买主体委托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方式组织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二)对尚不具备政府采购条件但直接关乎民生的,全年合同标的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采取直接资助方式,资助合同期限为1年。
以直接资助方式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根据省市相关文件政策规定组织实施,按照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补贴标准及绩效评价结果支付补助资金。
(三)对具有行业专业特殊的非竞争性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采取项目申请方式,确定承接方,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如1年内无法完成服务目标的,经财政部门审定,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项目申请方式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实施需遵循以下程序:
1.项目发布。购买主体根据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对承接主体的要求、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2.项目申报。承接主体根据服务项目要求,结合本单位提供服务的能力,向购买主体提交公共服务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3.项目评审。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服务方案的资料完整性和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并组织监察、机构编制、发改、财政、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开展购买项目的论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确定项目实施的承接主体及价格。
4.项目公示。购买主体根据项目论证或评审结果,网上公示项目实施的承接主体及相关事项。
5.项目实施。公示后无异议的,购买主体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实施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事项、时序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承接主体实施项目,年度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建立承接主体信用记录,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第十条 购买主体和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制定采购合同范本,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绩效评价内容等。
第五章 预算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经费或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今后将在试行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投入力度。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及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明确下一年度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资金预算,并编制采购预算。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审核,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金管理工作。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购买主体应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履约情况及履约结果,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验收意见。检查验收结果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加强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对所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满意度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不得将服务转包、分包。
第十六条 加强资金监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将适时开展对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资金的抽查检查,并建立信用档案。对存在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直接取消承接主体资格。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辖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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