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保社会救助底线公平,根据《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是指申请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投资机构的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债券、保险、信托账户余额及其它资产的总和。
理财产品、债券、保险、信托投资等能够得出净值的,按净值计算;无法计算净值的按购买的初始价或者估价计算。
二、本通知所称的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标准,是指申请低保家庭持有的金融资产总和的最高限额。
三、本市低保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标准为3.5万元。低保金融资产标准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按照下列规定,依据标准值适度调节:
(一)1人户,按标准值上浮20%;
(二)2人户,每人按标准值上浮10%;
(三)3人以上户(含3人),每人按标准值计算;
(四)低保家庭成员中有未成年人、在读高等院校学生、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的,本人按标准值上浮20%;
(五)低保家庭成员中有患重残或重病人员的,本人按标准值上浮40%。
“上浮”重复出现时,以上浮值高的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四、申请低保家庭成员金融资产一年内支出有单笔超过低保标准12个月数额的,或者累计支出超过低保标准24个月数额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向审批机关说明其主要用途,并提供相关凭证。如查实属高消费支出,按《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处理。
五、低保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标准,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由市政府统一发布。
六、本通知公布后,申请低保家庭和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金融资产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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