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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奶牛结核病等四个疫病防治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8-000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办发〔2018〕4号 发布机构:市农委
生成日期:2018-02-05 公开日期:2018-02-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奶牛结核病等四个疫病防治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林(业)局执行。
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奶牛结核病等四个疫病防治指导意见的通知
常农办发〔2018〕4号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深入推进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和奶牛结核病控制、净化和消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常州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常州市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常州市新城疫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和《常州市奶牛结核病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

      2.常州市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

      3.常州市新城疫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

      4.常州市奶牛结核病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2月5日

附件1

常州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有效控制并逐步消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防治现状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高致病性毒株引起的猪的一种病毒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该病自2006年暴发以来,发病率、死亡率高,对养猪业危害严重。我市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工作,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各级兽医部门坚持预防为主,切实落实免疫、监测、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目前该病毒污染面依然较广,毒株类型复杂,混合感染较严重,防控难度大,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二、防治目标

在不断提高养殖场(户)防疫能力的基础上,到2020年底,我市核心育种场达到净化标准(即连续24个月以上无临床病例,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野毒感染病原学和抗体检测阴性);其他养殖场(户)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即连续12个月以上临床发病率≤5%)。

三、防治思路

继续坚持以预防为主的防控方针,以源头控制、分类指导、梯度推进为防治原则,以养殖场(户)为防治主体,以疫病净化为防治重点,不断完善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严格落实免疫预防、监测净化、检疫监管、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积极开展场群或区域净化工作,降低发病率,压缩流行范围,逐步实现净化目标。

四、防治措施

(一)免疫预防

各辖市、区要根据流行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制定实施本辖区的免疫方案,并做好免疫效果评价。在强制免疫病种调整试点养殖场,在做好评估的基础上,试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退出。未试点养殖场仍需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养殖场户要根据不同防控阶段,制定实施免疫方案,逐步实现从免疫控制到免疫退出。稳定控制阶段,国家核心育种场禁止使用活疫苗;其他养殖场户应根据流行毒株监测结果,科学使用活疫苗。净化阶段,在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措施前提下,退出免疫。

(二)监测净化

各辖市、区要加大疫情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发生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作为固定监测点,持续开展监测。

养殖场要按照“一场一策、一病一案”的要求,根据本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监测净化。在稳定控制阶段,重点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达到良好的免疫保护后,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在净化阶段,要以血清学监测为主、病原学监测为辅。通过扑杀阳性动物,逐步培育建立阴性种猪群和后备猪群。国家核心育种场要优先开展监测净化工作,发挥带动作用。

(三)检疫监管

各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强化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逐步建立起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不断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强化生猪移动监管,特别要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要规范跨省调运电子出证,实现检疫数据互联互通。

(四)应急处置

各辖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充实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相关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五)生物安全管理

各辖市、区要积极推动实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的生猪业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防疫、生产管理等制度,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

(六)评估验收

各辖市、区要建立和完善控制净化场群的评估验收制度,适时开展场群、区域的稳定控制和净化评估验收。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可向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种猪场性质逐级上报至市级或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部兽医局。其中:国家核心育种场由农业部组织评估验收,省级原种猪场由省级组织评估验收,其他种猪场由市级组织评估验收。

辖市、区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即连续12个月以上临床发病率≤5%)时,由辖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的辖市、区要做好监测净化维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辖市、区兽医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防治科学化水平。要依靠地方各级动物疫控机构的技术力量,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分析流行动态,加强技术指导,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兽医部门要与猪蓝耳病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送猪蓝耳病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三)强化政策保障

各辖市、区要加大对实施净化的养猪场和区域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率先实现防控目标的区域和养猪场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级负责,养殖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社会各方资源。

(五)加强宣传培训

各辖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防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水平。要制定实施防治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

六、监督与考核

各辖市、区兽医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级将对各辖市、区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附件2

常州市猪瘟防治指导意见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有效控制、逐步消灭猪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防治现状

猪瘟是由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该病传染性强,致死率高,给养猪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和全省工作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实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全市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据监测,目前部分养殖场依然存在病毒污染,与其他猪病存在一定程度混合感染,控制和净化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

二、防治目标

在不断提高养殖场(户)防疫能力的基础上,到2020年底,全市所有种猪场和部分区域达到猪瘟净化标准,并进一步扩大猪瘟净化区域范围(净化是指连续24个月以上种猪场、区域内无猪瘟临床病例,猪瘟病毒野毒感染病原学检测阴性)。

三、防治思路

继续坚持以预防为主的防控方针,以源头控制、分类指导、梯度推进为防治原则,以养殖场(户)为防治主体,以疫病净化为防治重点,不断完善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严格落实免疫预防、监测净化、检疫监管、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积极开展场群或区域净化工作,降低发病率,压缩流行范围,有效清除病原,逐步实现净化目标。

各辖市、区兽医部门应加强猪瘟源头控制,以辖市、区为单位作为猪瘟防治基本单元,以点带面,从种源入手扎实抓好种猪场猪瘟净化,带动商品猪场净化,逐步实现辖市、区净化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市先行实施区域化管理,建设无猪瘟区和无猪瘟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猪瘟企业)。

四、防治措施

(一)免疫预防

继续对生猪猪瘟实施强制免疫(预计“十三五”末将退出),各辖市、区要根据免疫计划及时制定实施免疫方案,做好免疫效果评价。

对防疫条件好且开展净化工作的种猪场,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并经评估后,批准不实施免疫;其他养殖场户均需对猪实施强制免疫。

(二)监测净化

持续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病原遗传演化规律、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猪瘟发生风险和疫苗免疫效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年度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选择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作为固定监测点,持续开展监测。

养殖场要按照“一场一策、一病一案”要求,根据本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监测净化。

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扑杀野毒感染种猪,培育猪瘟阴性种猪群和后备种猪群,逐步实现净化目标。实施猪瘟净化的种猪场和区域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分阶段开展工作,积极推进无猪瘟区和无猪瘟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猪瘟企业)建设。国家核心育种场要优先开展监测净化工作,发挥带动作用。

(三)检疫监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逐步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强化生猪移动监管,特别要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要规范跨省调运电子出证,实现检疫数据互联互通。

(四)应急处置

各辖市、区要结合实际,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充实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相关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五)生物安全管理

各辖市、区要积极推动实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生猪业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防疫、生产管理等制度,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

(六)评估验收

各辖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净化场群的评估验收制度,适时开展场群、区域净化评估验收。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可向辖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辖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种猪场性质逐级上报至市级或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部兽医局。国家核心育种场由农业部组织评估验收,省级原种猪场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其他种猪场由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辖市、区达到净化标准时,由辖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辖市、区要做好监测净化维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猪瘟防治工作负总责。各辖市、区兽医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猪瘟防治科学化水平。要依靠各级动物疫控机构、猪瘟实验室的技术力量,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分析流行动态,加强技术指导,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兽医部门要与猪瘟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送猪瘟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三)强化政策保障

各辖市、区要加大对实施净化的养猪场和区域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率先实现防控目标的种猪场和县级区域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级负责,养殖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猪瘟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猪瘟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社会各方资源。

(五)加强宣传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猪瘟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防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水平。要制定实施防治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

六、监督与考核

各辖市、区兽医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级将对各辖市、区区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附件3

常州市新城疫防治指导意见

(2018-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有效控制、逐步消灭新城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新城疫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制定本意见。

一、防治现状

新城疫是由新城疫病毒强毒株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禽类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该病传染性强,致死率高,给养禽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切实落实免疫、监测、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疫情发生几率明显下降,感染率总体维持在较低水平,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局部地区病毒污染依然存在,稍有不慎还会发生疫情反弹。

二、防治目标

在不断提高养殖场(户)防疫能力的基础上,到2020年底,我市曾祖代、祖代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即以场为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无新城疫临床病例且病原学检测阴性),我市家禽养殖优势产业区域达到控制标准(即连续12个月以上,区域内抽样监测个体感染率≤0.1%)。

三、防治思路

继续坚持以预防为主的防控方针,以源头控制、分类指导、梯度推进为防治原则,以养殖场(户)为防治主体,以疫病净化为防治重点,不断完善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严格落实免疫预防、监测净化、检疫监管、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积极开展场群或区域净化工作,降低发病率,压缩流行范围,逐步实现净化目标。

各辖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源头控制,以辖市、区作为新城疫防治基本单元,以点带面,从种源入手扎实抓好种鸡场新城疫净化,带动商品禽场净化,逐步实现辖市、区净化目标。

四、防治措施

(一)免疫预防

继续对鸡实施全面免疫,根据监测情况等当地实际对其他家禽开展免疫。及时制定实施新城疫免疫方案,做好免疫效果评价。

(二)监测净化

各辖市、区要持续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病原遗传演化规律、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新城疫发生风险和疫苗免疫效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作为固定监测点,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扑杀野毒感染种禽,培育健康种禽群和后备禽群,逐步实现净化目标。

养殖场要按照“一病一案、一场一策”要求,根据本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监测净化。

(三)检疫监管

各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家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逐步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加强活禽移动监管,做好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要规范跨省调运电子出证,实现检疫数据互联互通。

(四)应急处置

各辖市、区要结合实际,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充实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做到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相关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五)生物安全管理

各辖市、区要积极推动实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家禽产业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养殖场(户)落实相关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要督促家禽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防疫、生产管理等制度,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

(六)评估验收

各辖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净化场群的评估验收制度,适时开展场群、区域净化评估验收。

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禽场,可向当地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种禽场性质逐级上报。曾祖代种禽场由农业部组织评估验收,祖代种禽场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其他种禽场由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辖市、区达到控制标准时,由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达到相应标准的场群和区域要做好监测净化维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新城疫防治工作负总责。各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科学防治水平。要依靠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城疫专业实验室的技术力量,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分析流行动态,加强技术指导,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与新城疫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送新城疫专业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三)强化政策保障

各辖市、区要加大对实施净化的养禽场和区域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率先实现防控目标的种禽场和县级区域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级负责,养殖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新城疫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新城疫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社会各方资源。

六、监督与考核

各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级将对各辖市、区区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附件4

常州市奶牛结核病防治指导意见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有效控制和净化奶牛结核病,切实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奶牛结核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制定本意见。

一、防治现状

奶牛结核病是由牛型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传染病,奶牛最易感,水牛、黄牛、牦牛、鹿等多种动物也易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近年来,由于饲养量增长、调运频繁等原因,奶牛结核病防治形势不容乐观。

二、防治目标

到2020年年底,全省我市所有的辖市、区达到净化标准。

三、防治思路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净化”的防治策略,以养殖场(户)为防治主体,不断完善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严格落实监测净化、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应急处置等综合防治措施,积极开展场群和区域净化工作,有效清除病原,降低发病率,压缩流行范围,逐步实现防治目标。

四、防治措施

(一)监测净化

各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疫情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发生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控制或净化实施方案,分区域、分步骤统筹推进防治工作。要选择一定数量养殖场(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作为固定监测点,持续开展监测。

养殖场要按照“一病一案、一场一策”要求,根据本场实际,制定控制或净化方案,有计划地开展防治工作。及时扑杀结核病阳性牛,积极培育奶牛结核病阴性群。

(二)检疫监管

各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强化奶牛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逐步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严格执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切实做好省外调入奶牛的流通监管工作。

(三)生物安全管理

各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督促奶牛养殖场户做好病死奶牛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防疫、生产管理等制度,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

(四)应急处置

各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充实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相关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五)考核与验收

各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奶牛结核病控制和净化的考核验收制度,适时开展场群、区域的控制和净化评估验收。

达到控制或净化标准的奶牛场,可向当地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并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辖市、区达到控制或净化标准时,由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验收。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奶牛场、辖市、区级行政区域考核验收结果,定期公布达到控制和净化标准的奶牛场和辖市、区名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奶牛结核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奶牛结核病防治指导意见主要任务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制定本辖区奶牛结核病防治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鼓励市际或区域之间开展联防联控,共同推动防治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奶牛结核病防治科学化水平。要依靠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科研教学实验室的技术力量,发挥全省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作用,分析流行动态,加强技术指导,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技术集成示范与推广应用。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与有关科研教学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送结核病专业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

(三)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级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依法将奶牛结核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率先实现防治目标的奶牛场和县级区域在畜牧业发展有关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奶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社会各方资源。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奶牛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发布奶牛结核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更新奶牛结核病控制、净化场群和辖市、区的信息。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人员防护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奶牛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防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水平。要加强对相关从业者的宣传教育,增强其自我防护意识,降低人群感染风险。要为防疫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加强个人防护的教育培训。

六、监督管理

各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级对各辖市、区区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附:控制和净化标准

控制和净化标准

1.控制标准:6周龄以上的奶牛每年抽样检测2次,连续2年个体阳性率小于3%,阳性动物已扑杀。

以辖市、区为单位,达到控制标准的辖市、区为控制辖市、区。

2.净化标准:6周龄以上的奶牛每年抽样检测2次,连续2年个体阳性率小于0.1%,阳性动物已扑杀。

以辖市、区为单位,达到净化标准的辖市、区为净化辖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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