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人社规〔2012〕2号)及《关于市本级开展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补助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13〕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