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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19-0004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9〕46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9-03-12 公开日期:2019-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粮检〔2019〕3号)精神,切实做好2019年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我们联合制定了《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统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

2019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67号)以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粮检〔20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小组审定,现对2019年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政府要求,进一步查清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目标。通过大清查,查清查实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底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问题整改促进管理水平提升,坚决堵塞粮食库存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进一步规范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

(三)清查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二是坚持全面清查、突出重点。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三是坚持依规清查,创新方法。严格依照省、市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好清查工作。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四是坚持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所在地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省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大清查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

(三)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2019年全市大清查分为准备、自查、普查、迎接抽查、汇总整改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4月8日前)

1.建立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清查办)已经建立。相关辖市(区)都要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抽调相关人员集中办公,办理大清查组织实施的相关事宜。

2.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辖市(区)大清查办要根据省、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本地区大清查实施方案,对大清查各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突出工作重点。

3.落实培训。省大清查办将对普查阶段参加检查的人员集中培训,市大清查办将积极落实师资参加省统一培训,同时组织全市及辖市(区)内企业自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实物检查、统计检查、会计检查、质量检查、库贷检查、大清查应用软件使用等方面。

4.准备好相关资料。全市各级大清查办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辖市(区)粮食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大清查办提供同级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法规文件,地方政策性粮食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农发行分支机构向同级大清查办提供2019年3月31日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

5.企业准备工作。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要认真做好分解登统工作。要全面准确做好仓房(货位)登记、清查器具和扦样设备配备、业务资料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员落实和送培、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25日前)

1.企业自查。承储企业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大清查自查工作组,制定详细的自查工作方案,明确自查人员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4月25日前,纳入大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都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大清查的各项要求开展并完成自查。中储粮库对本库、分库及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中储粮南京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大清查办备查。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承储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政府督导。督导工作要与企业自查工作同步进行。市和辖市(区)大清查办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负责对纳入大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1)督导目的。着重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的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

(2)督导内容。一是宣讲解读大清查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及时回复企业自查中遇到的问题。二是自查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包括人员安排、检查器具配备、账务和报表资料整理、货位平整等方面。三是自查过程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是否存在“走过场”现象。四是自查资料是否完整。自查底稿和汇总表是否按照大清查检查要求认真填写、签字盖章,原始记录是否保存完整并妥善保管、留底备查。五是自查责任是否落实。企业相关人员检查责任是否明确,自查责任是否落实到人。问题整改台账是否建立,整改措施是否落实。

(3)督导方式。按合并登统表明确的清查企业,将采取市和辖市(区)组成联合督导组方式,分组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进行逐一督导,避免重复督导或者督导遗漏。市级参加督导组的成员与督导地区分工由市大清查办统一落实。

(4)督导方法。采取听取企业汇报、实地查看自查工作、查阅自查工作资料、与有关人员谈话、询问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督导方法。督导结束后,就督导情况向企业进行反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

督导工作结束后,按省大清查办要求,编制《企业自查督导工作表》(见附件)。《企业自查督导工作表》将详细反映督导日期、督导的企业名称、督导人员、督导内容、对企业自查工作评价等内容。《企业自查督导工作表》经被督导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一份留企业,一份由督导组带回交市大清查办备查。

5月15日前,相关辖市(区)大清查办向市大清查办提交本地区大清查自查工作报告。

(三)普查阶段(5月25日前)

1.普查组织。按照“由省大清查办统一组织,各设区市大清查办具体实施”的要求,市级普查将于4月下旬启动。普查工作将在省大清查办的指导下进行。普查期间,省大清查办还将现场指导。

2.普查方式。对中储粮库的普查,将由中储粮南京分公司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市发改等部门参与配合;对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普查组要在听取企业自查工作汇报后,由普查组组长指定检查人员在企业显著位置张贴大清查普查公告,向被查企业(库点)告知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期限,公布联系方式,畅通现场检查举报渠道。

3.普查组组成。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由实物、统计、会计、库贷等检查人员组成普查组。由市大清查办统一抽调,组成一个普查组,参与对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由省大清查办配备中储粮南京分公司系统检查人员。被抽调的普查人员由市大清查办报省大清查办备案。

4.结果报送。普查结束后,市大清查办要负责普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6月7日前向省大清查办提交普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四)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阶段(6月20日前)

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组将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情况汇报,抽查结束后要进行情况反馈。期间,全市各涉查企业要做好迎接上级抽查的准备工作。

(五)汇总整改阶段(6月至12月)

市大清查办梳理汇总普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报省大清查办,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强化整改问责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必要时,市大清查办将组织对各地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督查。省大清查办组织各市大清查办按问题类别督促承储企业限期报送整改结果,同时将问题清单报国家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建立重要问题挂牌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整改。12月底前,省大清查办督促全市将问题清单所列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案件核查处理到位,并将向国家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整改处理情况。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数量清查

(一)分解登统。地方储备粮、承储政策性粮食地方企业商品粮统计库存,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的大清查软件逐级上报、审核,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解登统表的库存数据要与统计报表核对,重点核对库点名称、粮食性质等关键信息,杜绝遗漏、重复等问题。在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和汇总审核的同时,要手工填写相关表格备份。

(二)实物检查。要从严掌握检查标准,准确如实填写实物检查工作底稿。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2%以内的;露天囤、包围散储、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严格粮食实物检查密度校正修正系数取值。原则上,稻谷密度测量使用0.5m³、大豆使用1m³的木质特制大容器,以减少实物测量的误差。对于不同储存年限的粮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对空仓、正在出入库作业的仓房(货位),要实地查看,核查有关原始记录后确认。

严格熏蒸作业库存粮食检查。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熏蒸报备手续。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要首先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等方式予以查验;经核查确属正在熏蒸的,不再进行实物检查,相关情况在检查底稿上备注说明;委托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待熏蒸散气结束后,再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对以熏蒸为名规避检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处理。

(三)账务检查。要通过对承储企业粮食库存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银行资金台账及相关原始凭证、票据资料的查阅,并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对比,核实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认定清查时点承储企业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实际库存数量和相关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准确如实填写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对虚报库存、短库、虚假购销(轮换)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彻查,严肃追责。

(四)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自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同时手工填写备查;市普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逐级汇总上报;各级大清查办要对清查结果逐级严格把关;对数据汇总中发现的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质量清查

(一)组织实施。由省大清查办统一组织协调扦样、检验以及清查结果汇总分析、审核报送等工作。省大清查办统一制定质量清查实施方案(另行下发),统筹安排全省扦样检验具体方式和任务。市和辖市(区)大清查办要协同做好相关质量清查工作。

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项目包括重金属和真菌毒素。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数量,要在兼顾不同粮食品种、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基础上,按照样品总份数10%比例,由省大清查办进行分配。

(二)扦样检验。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库存数量较大的大型仓房(货位),按省大清查办制定质量清查实施方案要求增加检验单位。

省大清查办对稻谷、小麦、大豆库存逐货位统一组织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再自行扦样检验。对玉米库存按照兼顾性质、储存年限、承储企业的原则,按不低于10%比例统一组织扦样检验,其余部分由承储企业提供截止清查时点3个月内的最新粮食质量检验报告,无法出具检验报告的,由承储企业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

外省储存在我省的粮食扦样检验,由省组织实施,检验结果按期反馈至外省大清查办。正在移库、入库尚未形成固定货位或熏蒸作业的,暂不安排扦样,填写相关表格,将来实施补扦。经过严格确认,已经拍卖销售尚未出库的政策性粮食,可不进行扦样,严防以拍卖销售为名规避质量扦样检验的行为。对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原则上截止大清查时点3个月以内的政策性粮食,可不扦样检验,以验收检验结果为准。

(三)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要按要求将自行扦样玉米的检验结果、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的政策性粮食检验结果,按规定要求,由辖市(区)大清查办汇总后集中报送市大清查办。

市大清查办将安排专人对本行政区域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品种、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后,将承储企业分库点、分仓房(货位)检验结果按要求导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将审核后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以书面方式上报省大清查办,同时反馈至辖市(区)大清查办和承储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创新方法。积极优化大清查组织方式,切实强化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对大清查工作的属地管理和行政监管责任,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利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监管作用,密切关注政策性粮食销售异常交易和资金异常行为,及时了解粮食物流运输异常行为;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提高大清查工作效率和检查结果的精准性;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聘请熟悉粮食业务的退休职工、用粮大户、第三方社会监管机构作为社会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改进和做好大清查工作。

(二)压实责任。大清查工作是2019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将适当加大考核权重。省、市、辖市(区)大清查办逐级签订大清查工作责任状,普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规定。在检查过程中,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落实各环节检查责任,实行全程记录留痕;检查结果层层复核签字,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准确,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大清查结果报告,要实行各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1.自查责任。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2.普查责任。市发改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3.质检责任。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各环节工作责任,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承储企业对自行扦样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省、市大清查办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精心组织。这次大清查是由国务院统一部署的重大行动,全市各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1.强化协调机制。各地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凝聚各方合力,确保大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要认真处理好机构改革与大清查工作的关系,确保大清查工作不受影响。

2.严明纪律规定。加强大清查廉洁和保密纪律教育,严格监督管理。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大清查保密措施,配备必要保密设备,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3.加强案件核查。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核查工作,建立大清查案件处理的规则和预案。组建案件核查组,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4.落实经费保障。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5.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大清查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促进市场平稳,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6.严格资料归档。全市各级大清查办要指定专人做好每个阶段清查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大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归档。

  
 

        )大清查办企业自查督导工作表

               督                                

               督查的企业名称:                                                                   

               督导人员:                                                                     

督导内容

对企业自查工作评价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企业,一份由督导组带回交市大清查办备查。
                 被督导企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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