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辖市(区)卫计局: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提供城乡居民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的基础平台,是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条线管理责任的通知》(苏卫基层﹝2018﹞10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制度》(常卫基妇﹝2018﹞204号),为进一步落实“同方案、同部署、同指导、同考核、同奖惩”的协同工作机制,现就强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条线管理责任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项目服务任务管理责任主体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提供,各业务条线负责指导推动相关服务任务落实,按照委机关相关处室工作职责,各服务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如下:
(一)组织管理:由基妇处总体负责,承担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研究制定全市项目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开展项目评价、督导检查、人员培训和信息监测等工作。
(二)资金管理:由规财处协调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落实中央及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补助经费;指导辖市(区)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补助资金。
(三)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由基妇处负责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管理和应用;由信息处会同市卫生信息中心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基于电子健康档案实现各类相关信息系统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全面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开放等工作。
(四)老年人健康管理:由基妇处牵头,家庭发展处配合。
(五)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健康素养促进:由监控处、爱卫办会市疾控中心、德安医院负责。
(六)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免费提供
避孕药具:由基妇处会市妇幼保健院、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负责。
(七)中医药健康管理:由中医处会市中医医院负责。
(八)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由监控处会市疾控中心负责。
(九)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由监控处会市卫生监督所负责。
(十)其他相关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落实的重要事项,由委办公室协调负责。
老年人以及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肺结核患者等健康管理临床技术支持,由医政处协调市级医疗机构提供。
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由流动人口处负责。
项目宣传工作,由宣传处统筹安排。
项目工作需要开展的相关课题研究、人员继续教育,由科教处负责。
项目技术指导相关工作,由设在市疾控中心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牵头负责。
如有服务项目调整或政府机构改革,相关任务落实根据服务内容和工作职责作相应调整。
二、建立完善条线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各业务条线在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落实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部署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各项业务工作开展的基础,各业务条线应把项目工作作为本条线业务工作一部分,一并部署,一并推动。鼓励各条线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开展服务创新,树立条线服务品牌,提高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认可度。
(二)统一工作要求。各业务条线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的工作,在基层的执行要求原则上应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保持一致。业务条线增加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提高指标要求等,需于年初提交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统一实施方案。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当年国家、省、市目标任务与工作要求,各业务条线委托相关业务机构或专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基本公共卫生技术指导中心汇总,经委审核后同意印发实施。
(四)统一任务落实。各业务条线在辖市(区)对基层服务提供机构的培训、指导、督查、评价等工作,应在辖市(区)项目办公室统一组织下有计划开展,避免给基层日常工作秩序造成忙乱。鼓励各业务条线直接在基层开展服务,在扣除相关成本后可按照标准获取服务报酬。
(五)统一报表填报。各业务条线通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逐级审核上报条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报表,相关指标解释、统计口径、报送进度等应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要求一致,报表数据与本条线相关统计数据逻辑性保持一致。
三、创新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积极推动由各业务条线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更大力度做实业务条线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体责任。
(一)制定评价方案。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当年国家、省、市明确的目标任务与工作要求,各业务条线委托相关业务机构或专家制定绩效评价方案,每年9月底前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汇总,经委审核后于10月底前统一公布评价方案。
(二)实施条线评价。各业务条线对各辖市(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应依据评价方案一并完成本条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评价工作,每年1月底前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报送本条线对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报告、各辖市(区)评价得分以及相关评价过程资料。
(三)开展综合评价。每年1月底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完成对各辖市(区)综合评价,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效果、知晓率和满意度等,以及不能自行完成评价的的业务条线指标。各业务条线对各辖市(区)评价得分按权重计入综合评价最终成绩。
(四)强化结果应用。依据综合评价结果结算市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对排名靠前的地区予以奖励,对排名落后的地区予以扣减,具体奖补方案由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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