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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21-000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产品质量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工贸〔2021〕2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2021-03-04 公开日期:2021-03-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管理出台背景、管理职责、支持范围及奖励标准、资金分配与项目申报、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及实施期限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财工贸〔2021〕2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进一步规范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管理,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管理,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强化质量发展基础、促进质量提升、推动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审核确定资金使用方案并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职责:参与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牵头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具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 辖市(区)财政部门职责:及时拨付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奖补资金使用单位职责:落实信用承诺;规范奖补资金会计核算;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奖励标准

第十条 奖补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标准给予奖励,主要包括:

(一)质量管理奖励

1.政府质量奖项目

(1)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首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奖励;

(3)首次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或“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按5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或“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分别按10万元、5万元奖励。

2. “江苏精品”项目

首次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单位,按10万元奖励。

3.“质量强市”战略推进体系建设项目

主要用于市长质量奖评审、“质量强市”宣传培训、卓越绩效管理人才和企业“首席质量官”培养、“江苏精品”培育等。严格按照评审费、培训费管理等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厉行节约,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标准化奖励

1.标准制定项目:

(1)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按不高于50万元奖励;

(2)主导制定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排名前二位),按不高于30万元奖励;

(3)主导制定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位),按不高于10万元奖励;

(4)主导制定省(市)地方标准或团体联盟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位),按不高于5万元奖励;

(5)国家、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分别按不高于8万元、不高于5万元奖励。

2.新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

(1)新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国际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分别按不高于50万元、不高于30万元、不高于20万元奖励;

(2)新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国家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分别按不高于30万元、不高于20万元、不高于10万元奖励;

(3)新承担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按不高于10万元奖励。

3.按期通过考核且表现优秀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国家、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分别按不高于30万元、不高于20万元奖励;

(2)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按不高于15万元、不高于10万元、不高于5万元奖励。

4.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依据其贡献程度,分别按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依据其贡献程度,分别不高于10万元、6万元、3万元。

5.以我市名义承办或代表我市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或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活动,对我市相应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按不高于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有多个同类标准化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就高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本市有多个承担单位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主要按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质量管理奖励、标准化奖励:根据上年度各项工作获奖情况和完成情况按奖励标准进行测算分配,具体事宜由市市场监管局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二)“质量强市”战略推进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明确年度重点工作,编制“质量强市”宣传培训、卓越绩效管理人才和企业“首席质量官”培养、市长质量奖评审等重点工作目录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在年度预算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发布奖补资金申报指南。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相关规定,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初审。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初审结果,通过项目核查、评审等方式审核确定拟扶持项目,除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项目外,拟扶持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列为当年奖补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拨付资金,奖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奖补资金项目依法应当政府采购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奖补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跟踪评价,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将加强对绩效目标、绩效自评价结果的评审。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预算法》及省、市关于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奖补资金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公开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信息。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重大问题和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奖补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存在失信行为的,通过依法依规限制政府专项资金申报等惩戒措施,强化信用约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3年。原《常州市标准体系建设奖励办法》(常质监发〔2018〕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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