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奥体中心场馆维修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16-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5〕324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5-12-18 公开日期:2015-12-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更优质的体育公共服务,降低安全隐患,原则同意常州奥体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常州市奥体中心场馆维修改造建设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奥体中心场馆维修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常发改〔2015〕324号

市体育局:

    你局常体发〔2015〕69号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更优质的体育公共服务,降低安全隐患,原则同意常州奥体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常州市奥体中心场馆维修改造建设工程。

    二、该项目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与晋陵北路交汇处的常州市奥体中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奥体中心的翻修、油漆,屋面、看台、平台的渗漏维修,室外市政道路、管线、道板维修,墙地面、楼面、吊顶维修,空调、消防、水处理、网络、监控、给排水、电力等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网球场、网球馆整体改造。项目匡算总投资3903万元,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三、请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常州市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常发改〔2012〕406号文)的要求,抓紧办理规划、环保等各项前期手续,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建安、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报前,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行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五、本项目建议书批复仅作为投资主体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