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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常州市版权局 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常州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MB1681397/2022-0015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市监知保〔2022〕153号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2022-08-08 公开日期:2022-08-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常州市版权局 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常州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常州市版权局 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常州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联,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常州市版权局      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常州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规范项目管理,提升商贸街区、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优化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根据《江苏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苏知规〔2022〕1号)及《常州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2年-2024年)》(常市监〔202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包括“正版正货”承诺街区和“正版正货”承诺行业两类,旨在引导商贸街区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项目和资金管理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统筹规划、注重实效”的原则,按年度编制计划,统一立项。

第三条 “正版正货”承诺项目旨在倡导参与对象贯彻实施江苏省地方标准《实体市场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2/T 4035-2021),恪守“正版正货”承诺,打造一批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街区和行业协会,发挥示范效应,优化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二章 项目实施组织

第四条 联合设立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工商联相关负责人和责任处室负责人组成。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市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任务设置与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遴选、项目验收、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推荐、立项项目实施的具体业务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督工作,并配合省、市领导小组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申报市“正版正货”承诺街区项目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常州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街区或专业市场管理机构;

(二)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有至少1名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基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第七条 申报市“正版正货”承诺行业项目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常州市内依法注册的属于以商品营销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等;

(二)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有至少1名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基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年度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申报通知,提交申报材料至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初步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九条 市领导小组按照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信用审查、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等程序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条 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立项后,给予相应经费支持,并分别授予“市‘正版正货’承诺街区”“市‘正版正货’承诺行业”称号。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正版正货”承诺街区和行业应切实履行“正版正货”四项承诺,并通过广告牌、展示牌、宣传栏、网站等形式予以公示下列四项承诺:

(一)不生产、销售假冒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商)品;

(二)不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产(商)品;

(三)不生产、销售、传播侵犯著作权的产(商)品、作品;

(四)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二条 市“正版正货”示范街区项目承担单位应贯彻《实体市场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2/T4035-2021),在项目实施期内应重点完成下列任务:

(一)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团队;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街区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优质商户(企业)培育和认定;

(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活动;

(五)加强街区内企业知识产权日常监管,协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

(六)建设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平台;

(七)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渠道、处理机制、记录制度等制度规范,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推进街区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建设;

(九)推进软件正版化;

(十)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正版正货”承诺行业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完成下列任务:

(一)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团队;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本行业知识产权自律管理和保护;

(三)组织开展“正版正货”宣传与知识产权培训;

(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优质企业培育和认定;

(五)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和维权服务,受理和处理业内知识产权投诉举报,调解业内企业知识产权纠纷;

(六)建立知识产权顾问制度;

(七)推进本行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建设,组织指导和推进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八)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经费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费使用不规范,经责令整改仍不合规的,追缴其相应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为:

(一)实体市场或者行业协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平台建设费用、专家诊断与咨询服务费用;

(二)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活动费用;

(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联盟费用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单位运转经费、场馆建设等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支出。

第十六条 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从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监管与指导,及时掌握计划的实施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按要求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有关数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期满,由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并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合同,导致项目未实施,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追缴相应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对于在验收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发现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正版正货”四项承诺,可向“12315”热线电话举报。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市“正版正货”承诺街区、承诺行业称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相应称号:

(一)3次以上违反“正版正货”四项承诺,经督促拒不整改的;

(二)未使用“正版正货”标识或者未公示“正版正货”四项承诺,经督促拒不整改的;

(三)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公示被撤销称号单位名单,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示范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充实和完善具体方案,为逐步推广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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