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根据《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常政发〔2000〕68号)、《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7〕110号)等文件规定,对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转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受我市医疗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参保人员需转市外进一步诊治的,经具有市外转院转诊权限的医疗机构同意并报市社保中心备案,可转市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诊。
二、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具有市外转院转诊权限。其中,常州市妇幼保健医院、常州市儿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医院的市外转院转诊权限分别限定为妇(产)科、儿科、精神科类病人。
三、具有市外转院转诊权限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院转诊条件,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做好台账登记。市人社、卫计部门应加强对医院转院转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社保中心应做好转院转诊情况分析、服务质量考核等工作。
四、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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