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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上报2018年用水审计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67/2018-000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水资〔2018〕8号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2018-01-22 公开日期:2018-01-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上报2018年用水审计计划的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关于上报2018年用水审计计划的通知
常水资〔2018〕8号

各辖市、区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用水审计行为,促进用水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根据《江苏省用水审计实施办法》的要求,2018年我市继续开展用水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审计对象。根据《江苏省用水审计实施办法》的要求,政府监管用水审计的对象为重点计划用水户、年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的计划用水户以及地方性法规确定的其他用水户,同时鼓励规定以外的其他用水户自愿进行用水审计,用水审计有效期为五年。

    2、审计方式。根据《江苏省用水审计实施办法》的要求,政府监管用水审计由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愿用水审计由用水户自行组织开展。用水审计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用水审计机构实施,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审计机构。根据《江苏省用水审计实施办法》的要求,用水审计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用水数据检测分析的设备和业绩,拥有开展用水审计专业知识、能力和经验的相关技术人员。用水审计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确保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并对用水户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4、审计流程。(1)由各辖市、区水利(务)局确定用水审计对象;(2)确定审计方式,编制用水审计报告,报送各辖市、区水利(务)局审核;(3)用水户和用水审计机构应该根据审核意见对报告进行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各辖市、区水利(务)局;(4)各辖市、区水利(务)局应当根据用水审计报告出具用水审计结论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用水户;(5)用水户按照用水审计结论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各辖市、区水利(务)局。

    5、请各辖市、区水利(务)局将用水审计名单,于3月9日前上报,各辖市、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申报前期工作。


常州市水利局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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