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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22-0009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22〕147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2-05-31 公开日期:2022-05-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区发改(经发)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溧阳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充足、质量良好、调用高效,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常州市分行联合制定的《常州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轮换运作,根据《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常州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储备粮,包含市级政府储备原粮、静态储备成品粮、静态储备成品油。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计划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油等量替换库存粮油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服从国家和省市粮食调控政策及粮食安全和应急保供需要,遵循立足储备功能、适时规范轮换、提高运行绩效、确保粮食安全的基本原则,确保数量充足、质量良好、结构合理、调用高效。

第五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专门从事市级政府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运作,按照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六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均衡轮换、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

年度轮换计划由储备企业根据在库市级政府储备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商定,在报经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年度轮换计划包括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方式等内容,抄送农发行常州市分行。

市级储备原粮实物月末库存不低于储备计划总量的70%;除紧急动用外,成品粮油储备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七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均衡轮换、先入先出的原则,优先轮换库存中储存时间较长的粮油。轮换年限原则上小麦不超过3年、稻谷不超过2年、食用油不超过2年。采用低温储粮等新技术的,在保证粮食品质的前提下,市发展改革委可以会同市财政局在年度轮换计划中适当调整轮换期限。

第八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按企业申请、部门审核、综合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在轮换期内,储备企业按照经政府批准的轮换计划要求,可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根据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安全、应急等工作需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报请政府批准后,可对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级政府储备原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或者因宏观调控需要,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因库点迁移、仓房维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同意,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

轮换架空期自市级储备原粮轮出当月起,以自然月为单位进行计量。

第十一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要求,可以调整市级政府储备粮最低实物库存量、品种结构,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期,延长或缩短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10年备查。

 

第三章 轮换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政府批准的轮换计划,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出,由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根据在库情况提出轮换出库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市场行情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方可组织实施轮出。

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应当适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储备粮轮换出库申请表提出轮出申请,储备粮轮换申请表应当包括品种、生产年份、库点、数量、质量、轮换时间、方式等。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审核批复轮出意见。

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拍卖底价应当由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结合市场行情提出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复后,方可按批复价格进行轮出。

第十五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入,由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提出轮入工作方案建议,建议应当包含轮入方式、品种、生产年份、数量、质量、招标底价及购进价格区间、存放库点、起止时间,以及行情分析等内容。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市场行情等相关情况审核后,及时下达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应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实施轮换,在规定时间内轮换到位。轮换进度每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未经同意自行轮换(含调换品种)的,视同擅自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入库计划数量完成后,且经检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质量要求,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企业验收申请,及时组织对已经入库粮油的验收工作,现场核查入库粮食的品种、质量、数量、价格等,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确认,并实行定库、定仓管理。

第十八条 轮入的市级政府储备粮应当按轮入计划储存在指定库点或单位,储存仓房要符合粮油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并在入库前做好空仓验收相关工作,否则不予验收确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对市级政府储备粮实行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第四章 质量检验

第二十条 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原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质量检验内容按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展改革委下发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以及国家粮食储存品质项目执行,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采取低温储粮等新技术的,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稻麦水分指标不得高于国家标准1 个百分点,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轮换文件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市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相关质量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入库后,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须逐货位(仓廒)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油入库检验、自检等检验结果,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出入库质量检验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检验结果作为出入库质量依据。粮油质检机构组织人员现场扦样,扦样方法、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记录备查。粮油质检机构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信息准确性负责。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提供真实货位(仓廒)信息、扦样用具等,配合做好扦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在库的市级政府储备粮进行质量抽查,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对监管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自接到结果反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和费用补贴

第二十四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所需政策性贷款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五条  农发行常州市分行按照库贷挂钩、专户专用等国家相关规定及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政府储备粮收购、轮换所需信用贷款资金,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实行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并开展信贷监管。

市级政府储备粮销售款回笼后,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应立即通知农发行常州市分行收贷,农发行常州市分行及时完成收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利息按实结算,轮换费用、储存损耗、交易费用、质量检验费用等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

第二十七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价差实行财政兜底,盈余部分上缴市财政局,亏损部分由市级财政按规定承担。

 

第六章  职责权限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责:

(一)负责市级政府储备粮日常轮换管理工作,拟定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检查评价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购销政策执行、轮换运作管理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移交;

(三)建立和管理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台账,指导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工作;

(四)按规定对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结算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计划及费用补贴标准,安排相关费用财政补贴,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的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轮换任务完成情况及补贴资金需求,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第三十条 农发行常州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根据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的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计划及轮换计划等及时、足额安排市级政府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并按需发放信贷资金,对发放的市级政府储备粮信贷资金实施监督和管理,及时做好市级政府储备粮销售回笼等资金的收贷工作。

第三十一条 辖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市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给予支持和协助;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市级政府储备粮存放企业、库点按本办法规定完成轮换业务。

第三十二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法律政策规定,规范轮换运作,按时完成轮换任务;

(二)对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和质量等负全责;

(三)提高市级政府储备粮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按粮油入库进度申请储备粮油信贷资金,粮油销售资金回笼后及时通知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收贷;

(四)严格执行《会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明确专人负责储备统计和管理工作,单独设立储备粮油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购销合同及凭据)等有关资料,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年限的储备粮油数量,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和财务制度,保证粮油轮换规范管理和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常州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动态储备成品粮、食用植物油轮换管理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农发行常州市分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辖市(区)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常州市分行进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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