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职务:局长。
申请人黄某对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作出的天公(红)不立字〔2022〕4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5月5日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本案中,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控告的黄某商店刑事失窃案件作出的上述《不予立案通知书》,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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