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在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760/2022-0016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政法〔2022〕232号 发布机构:市卫健委
生成日期:2022-10-17 公开日期:2022-11-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在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
关于在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
常卫政法〔2022〕232号

各辖市(区)卫生健康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依法办关于对我市重点领域涉企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免罚清单事项进行调整核实的通知》等要求,结合卫生健康实际,决定从2022年起在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发展要求,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法治要求。推进坚持四项原则:一是依法界定。明确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内涵、条件、要求,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二是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约谈、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教育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升法治观念,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实现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相统一。三是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观、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适用不予处罚。四是循序渐进。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不予处罚工作。

二、施行标准

1.明确适用条件。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现);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及时改正。

2.实行清单管理。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不予处罚清单原则上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定并报市依法办或司法局备案后施行。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对不予处罚清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3.规范操作流程。查实违法行为适用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按期改正的,经核查符合本意见的,依法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归档;当事人未按期改正或出现其他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查处。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归档材料做到“一案一档”。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既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维护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加强与司法、行政执法、镇(街道)等部门协调,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2.加强指导督查。各地要督促指导推行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工作,将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制考核和稽查内容。要及时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工作滞后的加以通报并督促其整改,从而推动我市卫生健康依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

3.加强培训宣传。各地要分级分层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掌握本意见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确保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工作落地见效。坚持边执法边普法,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卫生健康不予处罚事项,释疑解惑社会关注热点问题,为企事业单位公平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请各地接通知后,认真组织实施。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由镇(街道)承接行使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不予处罚实施流程图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职业健康类)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