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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6-0005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6〕125号 发布机构:市农委
生成日期:2016-08-22 公开日期:2016-08-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林(业)局执行。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省农委办公室刚刚下发的“关于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办〔2016〕4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兽药、饲料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依法行政为原则,以打击震慑与教育引导相结合为手段,建立综合监管机制。统一行动、综管综治,集中查办、整改一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其责任主体意识、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使全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秩序更加规范,兽药的使用更加科学合理,推动全市兽药、饲料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重点内容 

    (一)兽药工作

    按照《江苏省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苏农办牧〔2015〕29号)、《关于贯彻实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办牧〔2016〕39号)、农业部2210号公告等要求,做好兽药生产企业GMP检查验收申请及《兽药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变更的材料初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的现场核查与抽样等工作;对兽药生产企业落实兽药GMP制度、标签说明书规范情况、兽药产品二维码赋码追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对兽药经营单位建立购销记录、保存购销凭证、落实处方药管理等兽药GSP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其经营的产品二维码信息进行核查。对动物诊疗机构兽药购进、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注意清查未取得批准文号、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证书的兽药。对畜禽养殖场兽药来源、用药记录、休药期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注意清查违禁物质、原料药和人用药,尤其要关注自配料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在饲料中添加兽药的规范性情况。

    (二)饲料工作 

    按照《江苏省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苏农办牧〔2013〕9号)、《江苏省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苏农办牧〔2015〕28号)、农业部1867号公告等要求,做好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申领的指导和材料预审工作;对饲料生产企业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对饲料生产企业是否停产一年以上、是否擅自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是否备案等情况进行检查;特别要注意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施行前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但未能按规定取得新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获证生产企业和饲料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建立“产品仅限于饲用”的告知制度;对饲料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饲料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规范经营,是否违规销售兽药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养殖场使用饲料及原料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章立制

    兽药、饲料工作涉及生产、经营、使用诸多环节,涵盖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多个方面,是一项专业性强、交叉度大的综合性管理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法定职责和工作分工,建章立制,明确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将工作落实到人,开展兽药、饲料日常联动监管和综合整治,排查违法行为。

    (二)加强培训,做好宣传

    一是加强兽药饲料监管相关人员的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内训、外训等多种培训形式,提高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要在监管中进行专业指导、准确查出问题、合法处理问题;二是加强管理相对人的培训,尤其是对小型饲料企业、兽药饲料经营单位和中小养殖场(户)的培训,做好普法宣传,在查中教,在教中改,采用签收告知书、签订承诺书等形式强化其自觉守法意识。

    (三)全面自查、严格执法

    各地要组织力量进行自查,认真查找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扎实开展排查行动,做好痕迹化管理,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全面整治。对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并做好后续跟踪;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进行立案查处,不得以改代罚;对清查没收的假、劣兽药等产品要科学处置;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查处,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各地自查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并及时进行经验总结,举一反三,形成长效联动监管机制。总结材料和检查记录各地在自查工作结束后留档保存,市农委将适时组组织各辖市区进行交叉检查。

    附件:兽药、饲料监管工作重点对照表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22日

附件

兽药、饲料监管工作重点对照表    

项目

环节

检查内容

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检查、处罚

1、是否明确兽药、饲料各环节监管职责、工作分工

2、是否建立兽药、饲料综合监管机制

3、是否按食安办〔2016〕15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分工开展工作

4、是否按照常农发〔2016〕42号要求制定《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16-2019年)》

5、是否按照常农发〔2016〕60号要求部署《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工作

6、是否按照省农委苏农办牧〔2016〕18号要求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7、是否按照省农委苏农办牧〔2016〕41号要求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

兽药工作

生产

1、是否存在无证生产兽药的企业

2、是否按照GMP要求组织生产

经营

1、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兽药的单位或个人

2、是否按照GSP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3、是否存在禁用兽药、过期兽药等假兽药

4、是否违规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单位和个人

使用

畜禽养殖

1、是否使用违禁药、人用药、过期兽药、原料药

2、是否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

3、是否执行休药期规定

4、是否建立用药档案并真实记录

宠物诊疗

1、是否由有资质的兽医坐诊,规范使用兽药

2、是否从合法单位购进兽药

3、是否存在走私兽药等假兽药

饲料工作

生产

1、是否存在无证生产、擅自委托生产的饲料企业

2、是否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记录表格并组织生产,做好原始记录,尤其是原料采购与管理以及产品出厂质量检验。

3、是否存在停产一年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

4、是否擅自增加或更换生产线、超范围生产饲料产品

5、是否超范围、超剂量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

经营

1、是否拆零销售饲料以及违规擅自添加药物

使用

1、是否使用合法的饲料原料、产品进行养殖

安全生产

各环节

1、兽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2、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3、有毒、麻醉药品的储存、使用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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