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单位可以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照我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与我市缴存职工政策一致。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我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等权利。
四、港澳台同胞离开我市并在内地(大陆)其他城市重新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异地转移。
五、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常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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