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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层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吉林省松原石化有限公司“2•17”闪爆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7-000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7〕49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7-04-01 公开日期:2017-04-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层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吉林省松原石化有限公司“2•17”闪爆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关于层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吉林省松原石化有限公司“2•17”闪爆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常安监〔2017〕49号

各辖市、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中化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1·24”中毒事故和吉林省松原石化有限公司“2·17”闪爆事故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清红化工“2·21”爆炸事故和诚信化工“2·23”中毒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教训,结合年度特殊作业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对本辖区内企业特殊作业管理进行大检查,特别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停产检维修、节后复产复工和曾因特殊作业发生事故等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做到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

二、加强动火作业风险辨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单位在开展动火作业前必须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进行作业场所的风险分析,对作业现场及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具等进行检查,对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物质进行检测,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配备必须的应急器材。同时企业要建立由安全总监担任组长,技术、工艺和设备主管为组员的特殊、一级动火作业监护小组;企业应根据自身管理层级,适当分配由安全、技术、工艺和设备骨干组成的二级动火监护小组。

三、树立红线意识,全力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区、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以及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强化企业责任意识、法治意识,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好抓紧。各辖市(区)安监部门要加大检查执法与处罚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要求,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请各地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切实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日

常安监〔2017〕49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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