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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17-0022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7〕243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7-12-01 公开日期:2017-12-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切实做好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按照市政府及《常州市低碳城市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7〕66号),我市被列入第三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为切实做好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按照市政府及《常州市低碳城市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并决定启动第一批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严格按照《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

2、各辖市、区要认真筛选,推荐出低碳发展意识强、管理水平高、节能减碳行业领先的单位。

3、本次认定不设名额限制,宁缺毋滥。

二、认定步骤

1、动员申报阶段(2017年12月上旬)

申报工作将在2017年12月上旬完成,各辖市、区应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相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报名参加,我委将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动员,引导相关单位踊跃报名。

2、初审阶段(2017年12月中旬)

辖市、区发改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2月中旬完成初审工作,形成上报文,将申请资料报送市发改委。

3、复审和认定阶段(2017年12月下旬)

市发改委接到申请材料后,经复审选出入围单位,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入围单位进行认定,完成相关审核等程序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公示。

4、发布阶段(2018年1月)

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将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入选单位颁发“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奖牌,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遴选出优质示范单位,促进我市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联系人:俞建初、康美华

联系电话:85681093

电子邮箱:419531768@qq.com

附件:1.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申请书(企业版)

      2.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申请书(机关事业版)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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