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规定,针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专家是指经江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江苏省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采购人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
二、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范围及标准
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由评审费、异地交通费两部分组成。
1.评审费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需求调查、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于政府采购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纳入评审专家信用管理记录,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
评审时间从专家签到时间开始计算,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时结束。
2.异地交通费
采购人可邀请异地政府采购专家参与评审,常州市区(包括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及钟楼区)专家参加溧阳市、金坛区或溧阳市、金坛区专家参加常州市区评审的,交通费80元/人;专家所属地区以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登记为准。
省内专家(常州市范围以外的)参加评审的,交通费200元/人;省外专家参加评审的,交通费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审核报销。
三、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列支渠道及支付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费、异地交通费应由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支付;社会代理机构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费、异地交通费应在项目经费内统筹安排,由采购人承担支付责任,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支付;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四、其他事项
1.评审期间需用餐的,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工作餐标准提供,不再另行支付伙食费。评审期间异地政府采购专家需住宿的,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不得向政府采购专家以外人员支付评审费;不得向本系统、本单位的采购人代表支付评审费。
3.政府采购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应予收回。
4.评审结束后,政府采购专家参加重新评审和配合质疑、投诉答复活动的,如未发现在原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工作疏漏的,按标准支付劳务报酬等。
5.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入相关工作成本,由发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标准,报常州市财政局备案。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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