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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家校沟通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15-0004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办〔2015〕11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15-03-20 公开日期:2015-03-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部署进一步规范家校沟通有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家校沟通有关工作的通知
常教办〔2015〕11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家校沟通行为,现就使用“校讯通”类信息业务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学校发送的通知类短信(含各类教育教学及管理公共信息服务项目),相关费用由学校纳入预算,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二、家长自愿订制的其他个性化信息服务(包括校讯通类产品、QQ群、微信、飞信等),由家长自行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家长使用此类信息服务遵循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参与相关业务的推广和定制,不得指定服务企业,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家长使用相关业务,不得代替家长与相关服务企业签订由家长付费的相关信息服务合同,不得代服务企业向家长收取“校讯通”及其他各类服务费。
  三、学校和教师不得用“校讯通”取代教师家访、布置作业、发布通知等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确保未使用“校讯通”的学生不受影响。学校要进一步探索多元化的家校联系方式,提高家校沟通实效。尽可能引导家长使用和教育、飞信、qq、微信等免费客户端和网络平台,必要时开展培训。对接收信息确有困难的家长,采取电话、短信、纸质通知等其它方式加以补充。
  四、各地要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通过多种家校互动平台,为全市师生与家长提供免费教育公共信息服务,搭建家校互动交流环境,促进家长与学校、教师的沟通和交流。
  各地要加强对所属学校使用“校讯通”类业务的管理、监督与检查,对使用不规范的进行排查清理,对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常州市教育局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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