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医药机构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03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规〔2016〕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市本级和武进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择优标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择优标准
(一)连续诚信经营满12个月且实用服务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开业不满12个月,期间诚信经营且实用服务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
(二)至少具有2名执业医师且第一执业地点均在本单位,口腔专科类医疗机构核定牙椅4张以上。
(三)本机构配备的药品属于医保范围内的不低于80%,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医保范围内的不低于70%。
二、零售药店择优标准
(一)连续诚信经营满12个月;或开业不满12个月,期间连续诚信经营,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含辅助用房)在500平方米以上(涉及不同平面的,主营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二)同一平面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含辅助用房)在120平方米以上;不同平面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含辅助用房)在180平方米以上,其中主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三)个体店、有限公司及没有远程审方的连锁店需配有1名以上的执业(中)药师,有远程审方的连锁店,按药监局相关规定执行。执业药师须注册在本店(远程审方的连锁店可注册在本单位)。配备药师(中药师)的数量、资质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中药师)在岗,经营中药饮片配方业务的,至少配备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以上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兼职或挂名。
(四)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200种(商品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药品经营品种的80%,并具有24小时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养老机构(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等承担公共卫生职能或民生实事项目的医药机构暂不设置择优标准。
四、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含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服务协议并申请续签的医药机构)须按要求做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医保服务管理工作。
五、市本级和武进区经办机构对两地辖区内已与所在地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且处于正常履行期内的定点医药机构,可采取定点互认、委托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七、解释说明
(一)诚信连续经营:指在申请地行政区注册的同一医药机构,申报前规定时间内及申报过程中无人社、卫计、药监、物价等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记录。
(二)本店:指个体零售药店或者有限公司具体分支机构。
(三)本单位:医疗机构指本机构或其所属的上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指个体零售药店或者其所属有限公司。
(四)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是指店堂内药品摆放的面积,不含保健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摆放的面积。
(五)不同平面:指同一地址的不同楼层且不超过2层。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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