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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2-001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2〕9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2-08-30 公开日期:2012-08-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近期,我省少数地区相继发生检疫违规事件,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动物检疫工作秩序,也给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职,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

    (一)加强检疫申报点的建设管理。检疫申报点是畜牧兽医部门面向社会的重要窗口,也是全面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条件和重要抓手。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科学配置检疫、日常办公所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检疫申报制度,规范检疫申报程序,检疫申报单作为检疫申报的一项重要凭证,必须认真完整填写,采取电话、传真等形式申报的,需在现场由货主补填检疫申报单。

    (二)规范产地检疫。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农业部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号、农医发[2011]24号)和我省产地检疫报检制度的要求,规范检疫程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每一批次动物,应当及时到点、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离开饲养地。要做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受理检疫申报时要认真核查货主提供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的有效性。

    (三)规范屠宰检疫。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和省屠宰检疫九项制度,实施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非定点屠宰场(点)生猪一律不予检疫。要配合有关部门对牛、羊等临时定点屠宰场的动物实施检疫。要加强屠宰检疫监管,落实屠宰场自检“瘦肉精”检测合格和检疫出证相结合的制度。对入场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或证物不符的,必须先处罚再补检,严禁在屠宰环节变相实施产地检疫的行为,严禁到达屠宰场的动物再分销分运出场的行为。

    二、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经营环节的主要执法手段是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时发现的未经检疫、未附有检疫证明或证物不符的,应按规定先处罚后补检,不符合补检条件的,不予补检。严禁不处罚只检疫、不检疫只出证的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交易市场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销售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胴体必须加盖验讫印章。要严格动物产品“落地分销”和“贮藏后分销”检疫监管,动物产品的分销换证应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凭进出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有效单据在国内运输,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再实施检疫。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提升执法队伍工作能力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内的官方兽医管理,严格官方兽医准入,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官方兽医熟练掌握有关检疫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要严肃执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切实加强检疫票证的管理,严格检疫票证领取、保管、审核、发放手续,对因管理不当造成的检疫票证遗失、盗窃或被损毁事件,应立即逐级上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相关情况报告和人员处理结果均应及时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地要强化对负责出省境检疫出证官方兽医的管理,对照官方兽医确认名单,对前期确

    认上报的出省境检疫人员名单进一步梳理,将新确认的出省境检疫出证官方兽医人员名单加盖公章(见附件),于9月3日前报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2733383@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常州市出省境检疫出证官方兽医汇总表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2年8月30日

    

附件://www.www9599116.com/upfiles/913134318233059/20121108/20121108081327_9933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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