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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处室(单位)暨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20-0004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20〕78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20-11-26 公开日期:2020-11-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处室(单位)暨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局各处室、各单位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处室(单位)暨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局各处室、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处室(单位)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突出工作实绩,激励干事创业,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将《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处室(单位)暨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处室(单位)暨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局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建立以目标管理为重点、以工作实绩考核为导向、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为目的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有关文件规定和综合考核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德、能、勤、绩、廉考核基础上,注重对岗位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工作质量的考核,结合平时考核和其他工作内容的考核,使考核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激励全体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履职尽责,积极营造踏实工作、遵章守纪、争先进位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机构

局考核工作在局综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局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协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农办综合处、办公室、法规处、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与审计处、市场与信息化处、监督评价处、机关党委等综合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

三、考核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局除市委组织部考核的县处级领导干部以外的所有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和局机关内设机构、局属事业单位。

四、考核内容

公务员年度考核,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坚持以“德”为先,突出考核工作实绩。事业单位(包括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

市级机关内设机构考核和事业单位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履行职责和内部建设情况。

五、考核方法

(一)个人考核。工作人员个人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民主测评、平时考核得分等情况进行等次评定。民主测评实行百分制:局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占比40%,局副科职及以上领导干部测评占比60%。

1.分值结构。非市委组织部考核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参照市综合考核实施办法的领导班子其他领导干部组织实施。

处室(单位)正职考核得分由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分占10%、平时考核得分占30%和年度综合考评得分占60%(处室(单位)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得分)三部分构成。

处室(单位)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得分由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分占10%、平时考核得分占60%和年度综合考评得分占30%(处室(单位)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得分)三部分构成。

2.计分方式。民主测评“好”计1分、“较好”计0.8分、“合格”计0.6分、“较差”计0.2分;平时考核得分为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平均得分(季度考核“好”等次计1分、“较好”等次计0.8分、“一般”等次计0.6分、“较差”等次计0.2分);处室(单位)目标管理综合考评优胜单位计1分、先进单位计0.8分、合格单位计0.6分、不合格单位计0.2分;个人考核得分根据各项得分累加后折算成百分制。

3.平时考核。按《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常农发〔2020〕40号)文件执行。

4.年度考核。在年终个人述职述廉述法基础上,对考核对象岗位职责履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估并组织民主测评,形成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初步方案,经局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商议后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平时考核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处站考核。根据局年度处室(单位)目标管理综合考评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按比例要求确定年度市级机关优秀处室和市属优秀、先进事业单位初步名单,经局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商议后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六、附则

1. 当年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获得市委、市政府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或国务院、省政府督查检查通报表扬的,所在处站及主要负责人在规定比例内可直接推荐为市级机关优秀处室、市属优秀事业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承担省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当年度获得“好”等次的,所在处站及主要负责人在规定比例内可直接推荐为市级机关优秀处室、市属优秀事业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优秀。

2.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和评定等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3. 因工作失职、违纪违规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相应按有关规定扣发、停发地方工作性津贴与考核挂钩的部分。直接责任人为处室(单位)负责人,则所在处室(单位)不得参加年度评优、评先。

4. 当年新录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5. 突出考核结果的运用,在干部职务、职级晋升和享受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等,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6.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有关上级部门的考核工作要求相抵触或另行有规定的,按其要求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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