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党支部(总支)、机关各处室:
《关于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
关于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局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议事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现就局党委领导班子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实施集体决策制定如下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局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二)坚持群众路线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群众路线,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倾听民意,反映民愿,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保证决策为广大群众谋利益。
(三)坚持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照文广新局职责和权限进行,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决策过程做到规范、科学、合理。
(四)坚持责任追究原则。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防止腐败发生。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研究并决定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并决定文广新系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事项。
3.研究并决定文广新系统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重要问题。
4.研究并决定本局稳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全局性重大事件的处置,重要信访矛盾的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
5.研究并决定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干部任免奖惩
1.研究并决定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2.研究并决定本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上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的推荐。
3.研究涉嫌违纪人员的调查处理。
4.党委领导班子需要讨论研究的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1.研究并决定本局年度财务预算编制以及决算情况。
2.研究并决定本局参与城市建设项目、自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及以本局名义安排的重大活动项目等相关事项。
3.研究并决定年度省级(含)以上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4.研究并决定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分配和使用。
5.研究并决定伍万元(含)以上日常经费项目。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决策。局党委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提出和酝酿阶段
1.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提出,应按职责范围事先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处室和人员就相关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认真开展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决策咨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由分管领导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政策法律的应请示上级领导和咨询法律顾问;对外签订合同应与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分管领导应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听证和公示,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对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应事先征求派驻纪检组的意见。
3.协调沟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如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分管领导之间应加强事先沟通协调,形成初步意见。主办处室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所提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4.会前告知。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议题应按本局的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在会议上临时增加议题。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每位班子成员,进行个别酝酿。同时,送达有关列席会议人员,使其提前了解相关情况。
(二)讨论和决定阶段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2.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实行票决形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有多个决策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3.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根据票决结果,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应完整准确,包括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5.有关单位和机关处室负责人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时,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的临时处置决定,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实施本具体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局党委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执行本具体办法的情况,并对局所属各单位制订、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工作总负责。
(二)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组对全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沟通监督情况,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依法规范、决策过程民主公开、决策结果科学公正。
(三)局相关处室要加强对党委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监督制度,负责跟踪督察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要及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局党委将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本具体办法的情况及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对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的内容。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各党支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执行相应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等制度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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