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关于加强我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19〕2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参建各方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分户验收有关工作。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人,应加强对住宅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全面组织分户验收工作,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对住宅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努力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严格验收管理,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二、明确分户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二)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真实完整;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六)已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七)实体质量不应低于交付标准样板房的质量标准;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分户验收组织及程序要求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分户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包括: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相关技术人员;
(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四)已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宜参加。
根据分户验收要求的验收内容、质量要求、检查数量,建设单位应对验收组人员进行合理分组,每组人员不应少于4人,其中安装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若为成品住房,装饰装修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并对验收组成员进行技术交底。
(二)分户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按照分户验收方案、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逐户、逐间、逐段、逐点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如实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应当场标注、记录,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施工单位制定处理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修或返工;
2.处理完成后,应对返修或返工的部位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3.当返修或返工确实有困难而造成质量缺陷时,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并入分户验收资料。
(四)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后,应填写分户验收汇总表。
(五)每户验收符合要求后,应填写分户验收合格证,并张贴在户内醒目位置。
(六)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验收结论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提交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汇总表、楼号户号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预案、住宅工程质量承诺书(附件1)等相关资料。
四、规范分户验收档案资料管理
分户验收过程中所使用的分户验收记录表、汇总表及分户验收合格证等相关文件和表格资料,非成品住房的住宅工程应采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I32/J103-2010)附录表格,成品住房应采用《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附录表格,验收表格内容可根据现场工程内容适当调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应单独整理建档,原件随施工技术资料一并归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留存复印件一份。
五、加强成品住房装修前交接验收管理
成品住房装修前的交接验收是分户验收的必要组成部分。成品住房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定交接验收方案,组织监理、施工总承包和机电、装饰等专业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相关人员按照《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规定的交接验收条件、内容、程序开展交接验收,并按规定填写《交接验收移交表》,交接验收资料存入分户验收资料归档。交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整改完成符合要求后才能交接。
六、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预防机制
为进一步畅通住宅工程交付后业主反映房屋质量问题渠道,落实建设各方质量问题处理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投诉,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和利益,建设单位应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预防机制。
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定《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预案》,预案应明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组织机构、投诉处理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法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人员信息、投诉处理范围、投诉处理方式及流程等内容,预案纸质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作为存档资料。
分户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小区每个单元进出门厅内显著部位悬挂《住宅质量投诉受理联系牌》(附件2),明示建设单位质量投诉处理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维修服务承诺等信息,质量投诉处理负责人应为在建设单位长期从业,负责售后服务、维修处理的分管负责人。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联系牌设置时间不少于5年,建设单位应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期间联系牌发生丢失、损毁、字迹缺失或模糊、内容变更等情况,需及时进行更换。
七、强化分户验收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分户验收组织及分户验收方案的执行情况、分户验收资料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发现分户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否决分户验收结论,责令改正,并扣除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分0.2分,有效期三个月,同时对建设单位后续申请许可事项从严审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整改完成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应扩大分户验收抽查数量及范围。
八、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房屋交付后质量保修义务履行不到位或者不遵守《住宅工程质量承诺书》的,将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同时向社会公布不良行为信息。
九、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和商住楼工程中住宅部分应执行本通知,溧阳市参照执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的通知》(常建〔2010〕212号) 同时废止。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承诺书
2.住宅质量投诉受理联系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承诺书
本单位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对 (工程项目名称)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保证本项目已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完成,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装修等相关协议中的《装饰装修主要材料、部品、设备表》一致。
二、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保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组织工程质量分户、竣工验收,履行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义务。
三、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住宅质量投诉受理联系牌
住宅质量投诉受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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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投诉受理电话:
建设单位投诉处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物业保修电话:
建设单位总部投诉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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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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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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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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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保修期内因施工原因出现质量缺陷,您可以拨打上述联系电话与以上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入户查验,并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限进行维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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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联系牌应采用金属(塑料)等经久耐用的材料制作,安装固定牢靠,悬挂在小区每个单元进出门厅内的显著部位,并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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