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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司法局、常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20-0002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20〕3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律师协会
生成日期:2020-04-08 公开日期:2020-04-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司法局、常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司法局、常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常司发〔2020〕31号

各辖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有关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单位:

    根据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司电〔2020〕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9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调整为“以网上巡查为主、以实地检查为辅”的方式,检查考核工作时间延迟到今年6月30日前完成。律师在考核结束前因未评定考核等次如需要执业证明的,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证明,主管司法局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二、考核对象

    1、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向所在的主管司法局申报参加考核。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申报参加考核。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材料。

    2、全市专职、兼职、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向所在的执业机构申报参加考核;2020年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内的非在江苏新执业律师应当申报参加考核;2019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律师、2019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2020年1月1日后获准在江苏新执业的律师无需申报参加考核。

    三、专职、兼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1、律师提交材料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4月25日前完成)。律师应当及时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数据和考核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详细核对所属律师网上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对所属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已经提交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向原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考核,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评定考核等次;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获批准的,向现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考核。

    2、考核初审(5月15日前完成)。主管司法局应当及时登录“律师管理系统”,认真核查相关材料,对律师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3、律师协会考核(5月25日前完成)。常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及时登录“律师管理系统”,对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4、考核结果公示(5月30日前完成)。常州市律师协会应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网站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律师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予以复核处理。

    5、考核结果备案审查(6月5日前完成)。常州市律师协会应当于公示期满后,将考核结果通过“律师管理系统”报送常州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常州市司法局在审查中发现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情形的,退回律师协会重新审查。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1、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在完成对本所的自查自评工作后,网上填写、报送相关信息、数据等考核材料。(4月25日前完成)

    2、主管司法局应当及时登录“律师管理系统”,认真核对相关材料,结合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网上巡查或者实地检查考核情况,出具初审意见。(5月15日前完成)

    3、常州市司法局审查、评定考核等次。常州市司法局及时对辖市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评定考核等次。(5月25日前完成)

    4、考核结果公示。常州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后,按照《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常州市司法行政网上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律师事务所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予以复核处理。(6月5日前完成)

    (三)考核结果公告

    1、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后,常州市司法局、常州市律师协会根据考核结果,组织在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考核专用印章(印章由省厅统一刻制),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书面上报省厅律师工作处。

    2、省厅、省律师协会将于考核结束后,不定期派出联合执法检查组综合对主管司法局年度考核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结果,由省厅汇集在对外公开网站提供公共查询。

    (四)相关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严格履职。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切实认清做好年度检查考核和日常巡查工作是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定要求,是有效提高本地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必然途径。要认真梳理日常监管中所发现的问题,结合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开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重点针对私自收案、私自收费、代理有利益冲突案件,内部管理混乱、卷宗不归档管理、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等普遍性问题,认真实施检查考核,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简化程序,强化考核。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充分利用“律师管理系统”提高工作质效,将系统预警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作为重点,继续采用“以案倒查”的方式开展考核工作。主管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实施“实地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30%,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实施“网上巡查”抽查每所代理案件数不得低于5件;常州市司法局重点通过“律师管理系统”核查辖市区司法局“网上巡查”意见准确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方式对律所实施抽查,抽查辖市区所属律师事务所数不低于2家。

    3、优化评定,鼓励先进。今年,试点建立行业先进“考核免检”制度,对纳入免检范围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考核申报后直接作出“合格”或者“称职”的等次评定,进一步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创先争优,在行业内推动形成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一是对2019年度受到常州市级机关部门、律师协会表彰或评为四星级律师事务所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纳入本次“考核免检”范围;二是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在2019年度考核中申请下一年度免检的,经过实地以案倒查合格,可以纳入2020年度“考核免检”范围。律师事务所(包括所属律师)存在投诉未调查办结的,被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惩戒或者免于惩戒的,不得纳入“考核免检”范围。律师存在上述情形的,不得纳入“考核免检”范围。

    四、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和执业机构年度考核工作

    (一)考核准备工作

    1、组织开展两公律师机构排查清理。常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对现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机构进行排查梳理,机构调整改革后,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提交名称变更请,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对已经不存在的机构,在完成人员调转和注销后,主管司法局及时发起注销流程。

    2、提前做好人员调转及注销工作。因机构调整改革,公职律师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尽快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对有《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不符合继续担任“两公律师”条件的,不必参加此次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或主管司法局及时发起注销流程并收缴其律师工作证。

    以上准备工作请于4月20日前完成。

    (二)考核备案程序

    1、单位信息维护。各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律师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单位年度考核备案工作启动前,应及时使用机构账号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进入年度考核功能模块,点击左侧“机构信息维护”,按照要求对机构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并上传相关材料。(4月25日前完成)

    2、律师提交考核备案材料。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所在单位通过“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完成机构信息维护后,个人考核备案通道开启。律师应及时登录个人账号,进入年度考核功能模块,点击“律师考核”,按照系统提示的步骤填写相关信息,完成后点击“送机构审核”。公职、公司律师需上传《2019年度公职(公司)律师考核登记表》(单位盖章)。法律援助律师按系统要求填报相关材料。(4月30日前完成)

    3、单位审核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律师个人提交考核申请后,由所在单位机构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对本单位律师提交的考核申请评定等次意见。主管司法局收到考核信息后应及时提出意见并报常州市司法局备案。(5月15日前完成)

    4、考核公示。年度考核备案工作结束后,常州市司法局应当将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6月5日前完成)

    5、备案盖章。常州市司法局完成考核备案工作后,根据考核结果,组织在律师工作证上加盖考核专用印章。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申请暂缓考核的须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应当暂缓其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后再予审查确定。

    2、对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应出具证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3、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由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常州市司法局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司法厅收回、注销其律师工作证。相关单位未及时开展考核并报送考核材料的,主管司法局应及时提醒督促。

    4、各地要认真做好年度检查考核备案工作,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应当责令整改;发现有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同时抄告其主管机关、所在单位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2019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采取网上运行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无需报送纸质材料。市司法局考核工作联系人:沈安琪,电话:85681628;市律师协会考核工作联系人:沈玉华,电话:86636803。


    

    附件:1.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实地检查情况表

          2.江苏省2019年度公职律师考核登记表

          3.江苏省2019年度公司律师考核登记表






 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律师协会

                                2020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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