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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常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4-000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4〕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4-01-14 公开日期:2014-01-27 废止日期:2015-12-09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常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注:2015年12月9日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常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4〕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常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2014年常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切实提高政府运行效能,现制定以下工作要点。
  一、工作任务
  (一)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认真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认真研究对应贯彻实施方案,及时公布承接下放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落实到位。(市审改办、市法制办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摸底核实。按照“目录之外无审批”的要求,以市“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权力库数据、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事项和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的情况为基础,对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报省审批的初审事项和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核实清理。(市审改办、市法制办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制定《常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在对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形成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外,一律予以公布。各部门不得在目录之外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市审改办负责)
  (四)建立科学的行政审批事项评估机制。研究制定《常州市行政审批评估管理办法》。建立辖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服务对象、专家学者“三关”评估机制。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均需听取三方面评估意见,增强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改革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市审改办、市法制办负责)
  (五)深化投资领域审批改革。制定投资项目简易审批、豁免审批项目目录。落实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大力推进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多证联办,实现建设项目审批“一门受理、集中审查、联合办理”,试行“容缺受理”制,推行“形式审查”制。减少、归并审批前置中介(技术)服务项目,压缩服务时间,降低服务收费。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常审改办〔2013〕1号)要求,由各牵头部门制订专项工作方案,汇总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印发深化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再造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六)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精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工商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七)规范评比表彰创建达标活动。全面清理全市评比表彰创建达标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表彰创建达标活动过多过滥问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文件明确规定,或者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项目一律予以撤销。严禁以评比达标表彰为名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物出工。(市人社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八)加快构建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市、辖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便民服务网,形成覆盖全市、上下联动、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规范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等,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九)全面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全面落实和推进机关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实现“三集中、三到位”。确保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审批处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落实到位、审批窗口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化办件系统,降低公众申请审批事项的成本。依托市“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优化行政审批目录管理系统,逐步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审批全过程实时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过程、审批结果以及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情况等信息。(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一)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将工程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出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具体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办、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脱钩,制定加强中介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体制和职业道德评估制度,制定中介服务组织行为规范和准则,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失信惩戒机制、自律保障机制和退出机制,推动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公开、高效服务。(市发改委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确定一批行业协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的外,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试点。制定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市民政局、市发改委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试点。开展将政府部门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给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试点,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根据试点的情况制定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目录。(市审改办、市发改委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五)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根据国家出台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我市年度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评价机制,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编办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项目。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联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票据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收费行为等进行梳理。收费标准凡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不得捆绑收费或强制收费,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立即纠正。(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开展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根据上级部署,开展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试行“园内事园内办结”,加快促进园区行政管理和服务创新,为全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园区行政效能和发展活力提供经验。开展项目前置审批试点,以一定区域为单位,统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矿产压覆、文物保护等前置审批。(市审改办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强化和健全审改工作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统筹安排,形成合力,抓好落实。各辖市区要按照本工作要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改革配套措施和办法,确保上下衔接、整体推进。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要点,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抓好任务分解。各牵头单位和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加强联动,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倒排时间,落实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强化考核,加强监督。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要将审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年度考核范围。监察部门对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推诿拖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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