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
索 引 号:467286401/2012-000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2012〕27号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生成日期:2012-08-15 公开日期:2012-08-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借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逐月提取转账还贷

    本规定所称逐月提取转账还贷,指职工每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包括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下同)中的存储金额,通过转账方式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额度

    逐月提取转账还贷的额度为职工每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本息额(含逾期部分)。

    如果提取转账时每个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均小于月应还款额的,则当月按借款合同约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贷款经办银行在借款人还贷银行账户中扣收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但已签订的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协议继续生效。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其他产权人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

    1.职工申请

    申请人携带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转账还贷手续。申请人也可在办理贷款的同时办理逐月提取转账还贷申请。

    2.中心审批

    中心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转账还贷申请核准表》并与申请人签订《常州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协议书》。

    3.逐月提取转账还贷

    申请人逐月提取还贷委托协议生效后,中心在每月15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通过内部转账方式,偿还其月应还贷款本息额;办理了“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则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在贷款经办银行设立的还贷账户内,由借款人自行偿还其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4.委托协议变更或终止

    签订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协议后,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需增加或减少申请人的,凭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终止贴息的,其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自动终止。

    二、提前部分转账还贷

    本规定所称提前部分转账还贷,是指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通过转账方式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职工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

    2.每个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在1万元以上;

    3.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

    (二)提取额度

    每个申请人每次申请提取用于提前部分转账还贷的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其他产权人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

    1.职工申请

    申请人携带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申请办理提前部分转账还贷手续。

    2.中心审批

    中心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准予转账还贷通知书》。

    3.银行转账

    申请人持中心出具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准予转账还贷通知书》到贷款经办银行办理提前部分转账还贷手续,并填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贷申请表》。

    4.签订借款补充合同

    借款人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借款补充合同,约定剩余贷款部分的月还款金额、期限等,但不得延长贷款期限。

    三、一次性提取转账还清贷款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提取转账还清贷款,是指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本息额。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其他产权人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

    1.职工申请

    申请人携带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申请办理一次性提取转账还清贷款手续。

    2.中心审批

    中心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准予转账还贷通知书》。

    3.银行转账

    申请人持中心出具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准予转账还贷通知书》到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一次性转账偿还贷款手续。申请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小于剩余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申请人应自筹资金当场还清。

    四、按年提取还商贷

    本规定所称按年提取还商贷,是指在本市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满足相关条件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其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尚未还清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职工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

    2.已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

    3.有多笔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一套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商贷,直至还清后方可选择另一套继续还贷。

    (二)提取额度

    申请人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的上一个月应还住房贷款本息额的12倍。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其他产权人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于2004年1月1日以前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

    1.职工申请

    申请人携带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手续。申请时借款人必须到场,当面授权中心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借款人配偶和其他产权人申请的,需与借款人同时办理。

    2.中心审批

    中心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通知书》。

    3.银行取款

    申请人持中心出具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受理点办理取款手续。

    五、贷款还清后提取

    本规定所称贷款还清后提取,是指职工已还清“公转商”补息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后,满足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公转商”补息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已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申请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

    (二)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为申请人贷款还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房屋所有权证(现房须提供)或购房合同(期房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

    1.职工申请

    申请人携带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中心审批

    中心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通知书》。

    3.银行取款

    申请人持中心出具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受理点办理取款手续。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常州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常公积金[2008]11号)和《关于办理公转商补息贷款逐月提取还贷的通知》(常公积金[2009]32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