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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常州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12号的答复
索 引 号:014109840/2024-0007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生态环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环复〔2024〕27号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2024-06-14 公开日期:2024-06-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12号的答复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常州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12号的答复
常环复〔2024〕27号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 提升环境监测质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常州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深入开展社会监测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调研,认真梳理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持续加大我市范围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力度,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严查环境监测领域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市场公平诚信、健康有序发展。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以三个“全覆盖”要求深入开展调研。为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专项调研工作组,以三个“全覆盖”要求分批次开展调研工作。一是对象和业务类型全覆盖。分批次组织涉及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各相关方开展调研,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含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监测业务委托单位、实验室认证认可外审专家等团队,了解到目前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业务量在环境监测市场占有较大份额。二是生态环境监测流程全覆盖。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体系运行;监测方案制定和监测合同签订;环境监测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报告编制和签发等环节的过程质量控制;排污单位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和报告等4个主要环节、8个重点控制节点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流程排查,梳理存在问题,并制作了《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流程结构图》。三是相关法律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全覆盖。全面收集、梳理上级相关法律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对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评估各相关方履行职责、贯彻执行的情况,分析具体工作实施过程中制约“最后一公里”的堵点和难点,完成《常州市社会监测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调研报告》,为我市出台相关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二)“边调研、边检查”同步规范机构监管。2023年底,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常州市社会化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检查”专项任务,委托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对我市24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报告的质量检查,每家机构抽取5份检测报告,形成120份抽查报告清单,发现问题400余条。针对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12家机构,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及相关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要求,发现问题100余条。主要集中在监测过程不规范、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质量控制措施缺失、实验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2024年2月28日,下发《2023年常州市社会化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常环监测〔2024〕4号),要求各相关机构按时序进度进行整改并反馈情况。

(三)出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在前期调研和问题分析的基础上,5月中旬,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关于推进常州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的指导意见》,从严格事前监管、规范过程管控、强化结果运用等三个方面完善后续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我市社会环境监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已通过专家评审,并组织我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了政策讲解宣贯,目前修改完善后的《指导意见》正发文征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待达成充分共识、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多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引导帮扶和严格监管相结合,建立完善事前登记、事中监管、事后通报的监管体系,推动各项机制细化落实,实现全行业由乱到治、健康发展。

(一)规范信息备案和业务承接管理。一是加强信息备案登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在我市承接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主动开展信息备案,在江苏省统一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环保信用监管平台”录入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息公开。二是强化业务承接管理。要求在本市承接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并不得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不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包揽承接环境监测业务的查处力度。三是规范业务合同签订。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服务合同(范本),供各方参照使用,规范合同要素要求。同时,鼓励排污单位直接采购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并签订业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分包检测项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次承接项目总数的20%,且签订的分包合同里明确不得进行二次分包。防范环境咨询服务单位总揽环境业务后层层转包,严重压缩监测市场利润空间,诱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为严控监测成本而产生监测数据质量问题。

(二)压实监测过程各参与方主体责任。一是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探索排污单位认证管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排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我市以推进常州市环保监测制度改进试点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应用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合格评定手段,引入22000、HACCP认证管理体系的方法和思路,努力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认证管理体系,引导排污单位自主开展污染排放监测。二是落地“一案双查”机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的,不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积极推动相关条例在我市落地实施,加强委托方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双向责任追究,实施联合惩戒,切断检测报告要求“包合格”的利益绑定链条。三是加强监测过程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展日常监督联合检查,每年对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监督抽查,根据需要开展监测质量管理专项检查,填写《常州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表》,并及时反馈情况,督促相关机构及时实施整改。四是加强政策和技术帮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帮扶活动,通过专家讲座等形式,组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标准规范培训。不定期举办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技能竞赛,加快培养锻造一批“道德品质优、专业素养好、业务水平精”的环境监测技术带头人,提升全市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五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快推进成立我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业协会,建议在常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下增设环境监测分会,发挥行业协会代表行业利益,协调行业行为、规范行业秩序的作用,加强信息通传,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良性互动桥梁。

(三)完善信用监管和结果运用机制。一是推行分级分类信用评定。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环保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状况分级动态评定,定期更新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等级名单。环保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鼓励纳入信用监管范围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出信用承诺,签署信用承诺书,发生变更时,及时重新作出信用承诺。二是强化信用监管结果应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定期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对绿色等级的机构降低“双随机”抽查频次,并在政府购买服务、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专项资金补助、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鼓励;对红色、黑色等级机构加大“双随机”抽查频次,在政府购买服务、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专项资金补助、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三是完善公众监督和联合惩戒。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环保信用监管平台或“环保脸谱”栏目定期推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状况,提供公众查询途径。对存在弄虚作假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营造我市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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