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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勘察设计企业、市各审图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以下统称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采用勘察设计方案招标或者勘察设计团队招标。
勘察设计方案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方案设计招标、方案与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一般采用勘察设计方案招标,技术复杂的勘察招标也可以采用勘察设计方案招标。
勘察设计团队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勘察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勘察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一般采用勘察设计团队招标,技术简单的方案与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也可以采用勘察设计团队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勘察、设计分别招标,确需将勘察、设计一并招标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
设计招标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将方案与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并与中标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包括方案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将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分别招标的,应当在方案设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并支付中标单位方案设计费,金额不宜低于该项目总设计费的百分之三十。
鼓励房屋建筑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直接分包。
第六条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重要大型工程,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给以相应专业的院士、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命名的设计大师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及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四)招标内容及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投标报价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及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第九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不提供技术方案的勘察设计团队招标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或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四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
第十六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招投标实行电子招投标。采用勘察设计方案招标的,技术方案评审应当采用暗标,设置答辩环节的答辩时亦应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具体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主导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相应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重要大型工程,因评标专家库没有相应专业库,或者评标专家库现有专家难以胜任该项评标工作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评标专家。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
采用勘察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重点对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同时结合投标人的装备、信用、价格及拟派设计团队的人员、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中标人。投标人须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设计招标的设计方案、勘察招标的勘察纲要等。
采用勘察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重点对拟派勘察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包括人员、业绩等,同时结合投标人的装备、信用和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中标人。投标人不提供技术方案或仅提供简单的技术方案,如设计招标的设计构思、勘察招标的勘察方案等。
评标标准中的价格所占权重,采用勘察设计方案招标的项目不应超过百分之十,采用勘察设计团队招标的项目不应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二条 采用勘察设计方案招标的,可以采用分阶段评标。
分阶段评标是指第一阶段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推荐出三至五个候选人,第二阶段仅对该三至五个候选人的人员、业绩、装备、信用和价格进行评审,根据两阶段的总得分,最终确定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
(二)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规定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其他项目。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的异议和投诉处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和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溧阳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建设局和常州市监察局2010年1月11日下发的《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常建规〔20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