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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明确商业保险公司纳入常州市主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8-0009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8)100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8-05-17 公开日期:2018-05-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明确商业保险公司纳入常州市主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标准等相关事项
关于明确商业保险公司纳入常州市主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8)10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常政发〔2009〕17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商业保险公司纳入常州市主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保险公司

符合以下基本标准和择优标准的商业保险公司,可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一)基本标准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在常州市注册登记设立有授权对外营业的服务机构;

2.经营状态良好,并有合法稳定的经营场所。属于租赁用房的,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在2年以上;

3.遵守国家、省和市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且最近3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二)择优标准

1.具有承办大病保险资质的寿险公司,其省级分公司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示的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中;

2.在常州地区经营健康保险业务满5年以上;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总公司注册资本30亿以上,上年末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200%;

4.目前在江苏省内2个及以上市级城市经办个人账户购买商业保险业务。

二、保险产品

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应符合常州市补充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要求,重点保障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费药品费用以及住院补贴等,并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报备或报批)。

三、协议管理相关要求

(一)商业保险公司

商业保险公司在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期间应做好参保人员身份核对工作,按规定提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刷卡服务并实时上传个人账户刷卡费用,刷卡消费产品价格不得高于现金购买价格,不得套用个人账户购买其他险种的商业保险。同时,配合市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其它医保相关工作。

(二)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个人账户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业务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的,医保经办机构将按照《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商业保险公司服务协议书》内容进行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商业保险公司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四、其他

溧阳市、金坛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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