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菜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常州市菜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常州市钟楼区电子大厦5楼(东横街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非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264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常州市商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的类别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协调、推进市区菜市场的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菜市场推行规范化长效管理工作。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调和推进市区菜市场的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参与、配合市政府商业网点的布局、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
(三)指导全市菜市场推行规范化长效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对各区菜市场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督查指导。
(四)承担市属自管商业网点配套房的日常管理。
(五)承担列入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的早餐车日常管理。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二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十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四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主责,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领导班子;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本单位班子成员;
(四)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五)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六)审核本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七)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八)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管理层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举办单位决策部署;
(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配合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其他相关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王越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业务服务对象为城区菜市场及有关商业网点。
第二十二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服务对象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职工大会、公示栏、信息公开和新闻媒体、报刊等。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举办单位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清理本单位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等事项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2021年4月26日经党支部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解释权属于本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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