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统计局、相关产业集聚区:
为进一步加强产业集聚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统计行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市统计局制定了《常州市产业集聚区统计规范化建设试行标准》,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产业集聚区统计规范化
建设试行标准
为适应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重点产业园区、服务业聚集区、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城市综合体等(以下统称产业集聚区)统计基础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12〕6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统计网络建设的意见》(常政办发〔2013〕3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统计组织。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要明确统计职能部门或统计岗位,明确统计职责和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提供统计工作必要的办公条件。其中,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和服务业集聚区、100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必须设立统计职能部门。
2、统计人员。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力量,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产业集聚区,专职统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余产业集聚区要明确专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业务培训。
3、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各类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管理指导各项统计事务。
4、统计调查。严格按照统计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认真完成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部门的统计调查任务,指导和督促联网直报单位完成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非联网直报单位有关统计信息,开展统计调研和统计分析。
5、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建设。建立健全基本统计单位(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并做好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单位不重不漏。
6、统计资料管理。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包括进度台账和历史台账。统计台账必须以原始记录或基层统计报表、综合统计报表为依据,做到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积极推广和使用电子台账。各类统计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7、依法统计。坚持依法统计,准确及时全面反映产业集聚区生产经营发展情况。申报相关政策奖励以及对外发布的数据应有完整、准确、客观的数据来源和核算方法,应与上报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对统计调查涉及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数据,应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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