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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开展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23-0009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保规财〔2023〕27号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3-02-24 公开日期:2023-02-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贯彻实施《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开展相关文件清理工作
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开展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本局各处室、市医保中心:

为认真做好《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常政传发〔2023〕45号)要求,现组织对《条例》实施相关的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具体安排如下:

一、清理范围

凡与《条例》实施相关的政策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主体

各地医保部门、局各处室单位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开展清理。

(一)列入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文件(详见附件1),由局待遇处牵头,并征求其他实施部门的意见提出清理意见。

(二)对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文件起草处室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三)本局印发与《条例》实施相关的政策文件,由文件起草处室单位负责清理。

(四)各地印发与《条例》实施相关的政策文件,由各地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五)文件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 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2.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3. 主要内容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符合“放管服”等改革要求;

4. 需要予以废止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 适用期已过;

2. 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

3. 需要宣布失效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 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

2. 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

3. 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4. 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细化和完善;

5. 标注“暂行”、“试行”的文件施行期满,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修订发布;

6. 需要予以修改的其他情形。

四、清理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列入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项目

由局待遇处牵头依照清理标准对《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常州市市区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逐件提出继续有效、拟修改、拟废止、拟宣布失效的建议,对建议修改、废止、失效的,要明确其依据和理由,于3月10日前填报《文件清理意见表》,经局审议后报送市司法局。

(二)其他文件的清理

1.自行清理阶段(2023年3月20日前完成)

根据清理范围和内容,各地、各处室单位按照清理原则梳理现行有效的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逐一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涉及多处室部门的,由牵头起草部门征求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填写《文件清理意见表》。

2.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23年4月5日前完成)

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对局各起草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后,将初步清理意见征求局各处室单位意见,并将各处室单位反馈意见发送各起草部门再次征求意见,经梳理汇总后形成清理意见送审稿,并按程序于2023年4月5日前提请局审议。各地对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形成清理报告,于4月5日前报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

3.公开清理结果阶段(2023年月4月20日前完成)

经局审议通过,按程序依法公布废止和需修改的局政策文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建议修改、废止、失效的,由起草部门按程序启动修改等程序。各地形成清理意见,按文件制发权限做好启动修改等相应程序,公开清理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局成立文件清理领导小组,刘文荣局长任组长,严斌臻、苑全驰、彭伟中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苑全驰副局长具体负责指导工作组开展工作,工作组由局法制、各处室单位文件清理责任人员组成。各地、各处室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贯彻《条例》文件清理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清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当前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指定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各地、各处室单位负责文件清理责任人员名单于2月28日前反馈规划财务和法规处。

(二)依法科学清理。各地、各处室单位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时,要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各地、各处室单位文件清理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法治建设部分的考评。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处室单位要将文件清理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有机结合,推动文件清理常态化。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将开展跟踪监测,并对各地、各处室单位文件清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 文件清理意见表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

1

常政规〔2011〕9号

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2

常政规〔2011〕10号

常州市市区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附件2

文件清理意见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清理意见

依据和理由


填表说明:1.“清理意见”栏填写“继续有效、拟修改、拟废止、拟宣布失效”;

2.“依据和理由”栏应填写“拟修改、拟废止、拟宣布失效”所涉及的依据内容和相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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