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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MB1681397/2022-0007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市监综〔2022〕75号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2022-04-25 公开日期:2022-04-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市监综〔2022〕75号

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经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场监管统计工作是服务市场监管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分析研判市场主体发展和市场秩序状况的重要依据。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市市场监管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统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全市市场监管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的统计调查制度,对全市市场监管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完善技术装备,确保统计机构和人员有效履行统计职责。

第五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范和惩治市场监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断完善“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防惩责任体系。

第六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和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统计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全市市场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统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统计工作。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局综合处(研究室)负责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专题学习、培训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等活动。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局各处室(单位))负责本级业务数据填报和本条线数据质量把关。科技与信息化处、市场监管服务中心负责统计信息化系统的基础维护工作等。

第九条 市局综合处(研究室)就数据统计填报质量(及时性、准确性)进行通报。对全市年度市场监管系统统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肯定、表扬。

第三章 统计数据的收集与审核

第十条 全市市场监管统计数据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监管执法、投诉举报等行政记录数据和机构、编制、人员等数据。

第十一条 全市市场监管统计数据,有业务信息数据库支撑的,应依托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不具备信息化基础条件的,采取人工收集方式生成。

第十二条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统计调查信息系统汇总上报统计数据。提交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

第十三条 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统计机构应当对下一级(包括派出机构)提交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对审查发现的异常数据应当予以核实。

第十四条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应逐步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等多种方法对统计数据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 市本级统计数据由市局各处室(单位)负责收集填报,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把关。市局各处室(单位)明确1名统计工作联络员,负责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统计调查系统填报数据,并将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统计报表报综合处(研究室)备案存档。

第十六条 全市市场监管统计数据由市局综合处(研究室)归集汇总和初步审核,经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审核后,报市局领导审定。

第四章 统计数据的应用与公开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支撑。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性统计分析工作,由市局综合处(研究室)牵头负责。全市市场主体发展、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安全监管、执法稽查、消费维权等专题性统计分析工作,由市局相关处室(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市局综合处(研究室)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综合性统计分析资料。市局各处室(单位)根据需要,编制阶段性专题统计分析资料。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及时公开有关统计数据,规范部门统计数据发布及共享流程、范围等,确保数据对外提供使用的合规性。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市局综合处(研究室)负责将全市统计报表季报(半年报、年报)主要数据在本系统内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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