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西夏墅派出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灵山中路39号
负责人:王晟,职务:所长
第三人:王某
第三人:仲某
第三人:王某
第三人:叶某
申请人葛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西夏墅派出所作出的新公(西)行终止决字〔2022〕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22年7月29日,本机关依法追加王某、仲某、王某、叶某为第三人。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西)行终止决字〔2022〕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依法请求被申请人对侵犯申请人人身权利的嫌疑人进行抓捕。
申请人称:2022年6月14日下午4时50分左右,申请人居住的华尔润宾馆大厅来了四个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采取对申请人寻衅滋事、推搡、辱骂,侵犯申请人人身权利(申请人调取事发时录像为证)。随后,申请人拨打110报警。但西夏墅派出所以“没有违法事实”的理由,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包庇涉案违法犯罪人员。为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保障申请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申请人申请复议,恳请认真查明案件真相,依法查处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微信聊天记录;4.华尔润宾馆大厅视频资料。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职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被申请人有开展调查,并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职权。2.被申请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6月14日,西夏墅派出所接到110指令:“西夏墅公主大厦6楼华尔宾馆,报警人住x室,称自己刚出房间,就被人打了,人受伤,不要120。报警人称对方是黑社会,不知道对方现在在哪里。”民警至现场,询问了报警人葛某(本案申请人)相关情况,并做了笔录。后调取了相应监控、询问了当事人,未发现申请人报警所称的被殴打情况。3.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6月14日,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处警,并于2022年6月15日受理案件,及时展开询问,调取监控等取证工作。2022年6月24日,因无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对该案件作出了终止调查决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常州市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被申请人提出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呈请终止案件调查报告书》;3.《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4.对申请人所作的《询问笔录》;5.对第三人王某、仲某、王某、叶某所作的《询问笔录》;6.华尔润宾馆大厅视频监控;7 .华尔润宾馆六楼走廊视频监控;8.申请人葛某人员信息查询情况;9.第三人王某、仲某、王某、叶某人员信息查询情况。
第三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4日17时许,申请人报警称:“在新北区灵山中路19-6号华尔润宾馆电梯门口被几名陌生男子(身份信息不详)殴打,未有明显伤痕”。被申请人接110指令至现场处警。民警初步了解情况后,在华尔润宾馆大厅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6月15日,民警调取华尔润宾馆大厅及六楼走廊视频监控进一步查明案情,6月17日,民警分别对第三人王某、仲某、王某、叶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新公(西)行终止决字〔2022〕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申请人被殴打案无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终止调查。同日,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2.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3.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4.华尔润宾馆大厅视频监控;5 .华尔润宾馆六楼走廊视频监控;6.视频资料说明;7.相关人员信息查询情况。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对于申请人报警称被人殴打的行为,被申请人有开展调查并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2022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在接到110指令后及时处警,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据程序进行受案处理。随后,调取案发时华尔润宾馆的监控视频,传唤第三人进行调查询问。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依据调查结果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送送当事人。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依法处警,依据法定程序查明事实,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直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基本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第三人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申请人称被人殴打,经查明,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确有推搡动作,但未发现第三人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无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准确适用法律,本案中,被申请人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因该款共有四项具体情形,被申请人在具体适用时未列明具体的项目,属法律适用不精准。鉴于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已载明终止案件调查的具体事由为“无违法事实的情形”,与该款第(一)项内容具有一致性,故被申请人法律适用未列明具体项目不足以影响到行为的合法性。建议在今后工作中被申请人应更加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有具体项目的应列明具体项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基本正确。
四、关于申请人主张要求被申请人保护其人身权利,对第三人进行抓捕,不属本机关审理范围,申请人如有证据,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西夏墅派出所作出的新公(西)行终止决字〔2022〕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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