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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再生水(中水)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14-0005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行服〔2014〕27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4-02-20 公开日期:2014-02-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按照节约用水和节能减排的有关要求,为促进我市江边污水处理厂尾水的综合利用,原则同意你局申报的常州市再生水(中水)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并由常州市排水公司负责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再生水(中水)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市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请批常州市再生水(中水)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常建〔2014〕3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节约用水和节能减排的有关要求,为促进我市江边污水处理厂尾水的综合利用,原则同意你局申报的常州市再生水(中水)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并由常州市排水公司负责实施。

    二、该工程北起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沿龙江北路和S122省道,西至新龙生态林西部湿地区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泵站(不含土建)、再生水输水管道和湿地生态净化系统等工程。

    同步实施相应的配套工程。

    三、该工程匡算总投资4115万元。

    四、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环评、节能等各项前期手续,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认真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优化工程建设方案,落实资金筹措,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五、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制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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